航延險能用代金券理賠嗎?

  

航延險能用代金券理賠嗎?

  專家認為,優惠券不能算是保險金,保險代理平台應在推介頁面明確標註“投保須知”,且須知內容應具體顯著,把自主選擇權交給消費者

  核心提示

  ◆針對消費者使用手機軟件的習慣,保險代理平台的航延險產品推介頁面設置如果缺乏必要合理性,就意味着其沒有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會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構成潛在威脅,進而妨礙消費者自主選擇與交易。

  ◆保險代理平台在保險產品推介頁面上應做到的三點:沒有虛假宣傳、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內容、沒有無效格式條款。

  近日,乘坐飛機旅行的李女士遭遇了一件煩心事:在攜程旅行App上訂購機票時購買的“航意航延組合險”出險後,沒想到理賠時拿到的竟然是隻能在該App上使用的機票代金券,且使用時間限制在出險後的一年內。

  那麼,保險可否用代金券理賠?代售保險產品的旅行類App(下稱“保險代理平台”)在銷售“航延險”時不明示使用代金券理賠的行為是否合法?近日,記者採訪了有關專家學者,共同探討有關航延險理賠的那些事兒。

  推介頁面的“投保須知”應顯著明確

  航延險,全稱航班延誤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航班延誤保險合同規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當合同約定的航班延誤情況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約給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在各種航延險中,僅有少數航班延誤保險可單獨投保,多數在綜合旅遊保險中以附加險形式出現。如果投保人所乘坐的航班延誤超過一定時間,即可獲得一定的經濟賠償。由於現實中經常會出現航班延誤的情況,航延險受到很多消費者的青睞。

  然而,記者經調查發現,現實中,與李女士有類似遭遇的消費者不在少數。他們在一些旅行類App上購買機票時會附加購買航延險,但由於保險代理平台在頁面設置上存在種種“套路”,他們在理賠時遇到了不少麻煩。

  “購買頁面的推介標語上明明寫着‘延誤最高賠¥368’,我的航班延誤了4個多小時,為何只賠付有使用期限的100元機票代金券?”李女士無奈又氣憤,“如果購買前我知道理賠的是該App的代金券,我肯定不會買這個航延險。”李女士告訴記者,自己發現理賠僅是代金券後,曾向攜程旅行App投訴,客服告訴她,在付款頁面上有“投保須知”,裏面註明是賠付代金券的。

  按照李女士所説,記者在攜程旅行App頁面上看到,客服所説的“投保須知”位於頁面右側,是比正常字體略小的四個淺藍色小字,打開後可以看到,第二項“保險詳情”的理賠説明分別介紹了現金理賠和機票代金券理賠的方式。記者將長長的“保險須知”拉到底,又出現了四個略小於正常字體的藍字:保險條款。在長達16頁的“保險條款”中,記者找到了“附加航班延誤綜合保險”的具體條款,其中第8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可以選擇保險賠償金,也可以選擇“由指定第三方為被保險人提供與保險單約定保險金額等值或匹配的旅遊類專業服務”。令人不解的是,涉及保險責任及責任免除的條款都以黑色加粗的方式標註出來,但明示投保人擁有選擇權的第8條卻沒有標註。

  記者又隨機選擇了幾款熱門旅行類App,發現這些App的訂票頁面上無一例外優先推薦了“綁定”保險產品的機票,並將保險產品費用自動包含在實際付費賬單裏,有的App甚至在推介頁面上都找不到“投保須知”字樣。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不能“打折扣”

  “航延險產品的保費、保險金的支付標準以及替代形式等都是保險合同的核心條款,保險代理平台應對此作出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提示。針對消費者使用手機軟件的習慣,保險代理平台的航延險產品推介頁面設置如果缺乏必要合理性,就意味着其沒有盡到提示和説明義務。在信息不對等的情況下,會對消費者的知情權保障構成潛在威脅,進而妨礙消費者自主選擇與交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

  在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趙佔領看來,保險代理平台把具有營銷價值的部分條款放在醒目位置無可厚非,但要確保在推介頁面上包含“投保須知”選項,且“投保須知”中事關消費者利益的關鍵條款應當以一種顯著醒目的方式提示。

  那麼,是不是保險代理平台盡到了提示和説明義務,核心條款就一定有效?受訪專家認為,這還要看消費者在購買航延險產品時是否擁有自主選擇權。

  “航延險合同大多是事先擬定好的格式條款,因為在訂立時未與消費者協商,所以格式條款中如果有單方面排除消費者合法權利的內容,是無效的。”趙佔領進一步解釋,“比如條款中約定用代金券進行賠付,因為代金券不能等同於現金,且使用有很多限制,未必符合消費者意願,這就是在單方面排除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是無效的。當然,如果消費者主動選擇非現金賠付,那是可以的。”

  “這就意味着,代金券等非現金賠付的方式要投保人自主選擇才有效,這也是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銀行保險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消費者自主選擇權要義所在。”在劉俊海看來,如果保險代理平台在航延險保險條款中註明投保人可以自主選擇,但投保人卻只能購買使用代金券理賠的保險產品,實際是在誤導投保人選擇。

  代金券不能等同於現金

  既然如此,代金券、折扣券、消費券等各種優惠券本身是否具有保險金性質?“嚴格來説,優惠券不能算是保險金,除非投保人提前明知並且同意投保。”趙佔領指出,在符合保險理賠的條件下,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和法律規定履行賠付義務,而這種義務的履行應當是以現金的方式。

  劉俊海認為在航延險產品的銷售環節,一定要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特別是對看不明白、不瞭解保險業務的消費者,保險代理平台要主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提前把核心條款以顯著方式提醒並逐一作出解釋,從而提高消費者對於保險產品的認知。”

  除了顯著提示外,趙佔領還提出保險代理平台在保險產品推介頁面上應做到的三點:沒有虛假宣傳、沒有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的內容、沒有無效格式條款,“或許,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才是保險行業的本質所在。”(檢察日報 王昱璇 張雪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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