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宋亦桐)12月17日,來自銀保監會官網發佈的信息,銀保監會近日製定了《理財公司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指出,理財公司在設置壓力測試情景時,應當充分考慮不同壓力情景下各類資產投資策略和方式對資產變現能力的影響、變現所需時間和可能的價格折損,以及除投資者贖回外對債權人、交易對手及其他第三方的支付義務,並關注市場風險、聲譽風險等對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的影響。
理財公司針對開放式理財產品還應專門建立以壓力測試為核心的流動性風險監測與預警框架。
《辦法》要求,理財公司應當制定並定期測試、完善理財產品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審慎評估各類流動性風險應對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可能影響。應急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觸發應急計劃的各種情景、應急資金來源、應急程序和措施,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相關部門實施應急程序和措施的權限與職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