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近日發佈了關於對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前方金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正前方金服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情形。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正前方金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資料顯示,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於2015年01月29日在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前海註冊工作組登記成立。法定代表人禹榮剛,公司經營範圍包括金融信息諮詢、提供金融中介服務、接受金融機構委託從事金融外包服務。公司前三大股東分別是禹榮剛、深圳市寶德投資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德智聯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別為28.33%、16.00%、12.50%,合計佔到公司總股本的56.83%。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務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正前方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私募基金產品募集與管理過程中,存在未對部分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部分投資者風險測評等級與產品風險等級不匹配、未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履行信息披露等情形。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和第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當切實提高規範運作意識,持續加強業務管理,盡職履行基金管理人職責,杜絕產生新的違法違規行為。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