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17日發佈《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旨在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加強股東股權監管,有效防範金融風險。《辦法》擬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
入股資金為來源合法自有資金
《辦法》擬明確大股東的定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
一是持有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外資法人銀行、民營銀行、保險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等機構15%以上股權的;二是持有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機構10%以上股權的;三是實際持有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最多的(含持股數量相同的股東);四是提名董事、監事合計兩名以上的;五是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會認為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控制性影響的;六是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
在持股行為方面,《辦法》擬對大股東提出多項具體要求。對於入股資金,《辦法》要求,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股權關係方面,大股東應當逐層説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辦法》擬要求,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對信託公司、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嚴禁不當干預機構正常經營
《辦法》擬嚴格規範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在表決權委託方面,《辦法》擬規定,大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股東(大)會,但代理人不得為本單位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以外的人員。大股東不得接受其他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股東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辦法》擬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包括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瞭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等。
在利潤分配方面,大股東應當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風險狀況、資本規劃以及市場環境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平衡好現金分紅和資本補充的關係。
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東應支持其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一是資本充足率不符合監管要求或償付能力不達標的;二是公司治理評估結果低於C級或監管評級低於3級的;三是貸款損失準備低於監管要求或不良貸款率較高的;四是銀行保險機構存在重大風險事件、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五是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為不應分紅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