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籌企業申請創業板IPO,兩類情形可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

為支持優質紅籌企業登陸創業板,6月12日晚間發佈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和《創業板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中,對紅籌企業申報創業板發行上市和交易中涉及的對賭協議相關安排、股本總額計算、營業收入快速增長認定、證券特別標識、信息披露適應性調整、退市指標適用、投資者權益保障等事項均在作出針對性安排,以最大限度助力紅籌迴歸。

在股本計算口徑方面,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上市條件中“股本總額”相關規定時,不按照總金額計算,調整為發行後的股份總數或者存託憑證總份數。即:發行後的股份總數不低於3000萬股,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份總數超過4億股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在業績指標方面,根據《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修訂)》營業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紅籌企業,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市值及財務指標應當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中的一項:

(一)預計市值不低於 100 億元,且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

(二)預計市值不低於 50 億元,最近一年淨利潤為正且營業收入不低於 5億元。

不過,處於研發階段的紅籌企業和對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有重要意義的紅籌企業,不適用“營業收入快速增長”的規定

在交易類強制退市相關指標方面,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明確在適用“面值退市”指標時,6yue 按照“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人民幣”的標準執行;紅籌企業發行存託憑證的,調整為“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存託憑證市值均低於3億元”等,明確不適用“股東人數”退市指標。

在對賭協議中優先權利相關安排方面,明確紅籌企業上市之前向投資人發行帶有約定贖回權等優先權利的優先股,若發行人和投資人承諾在申報和發行過程中不行使優先權利的,可以在上市前轉換為普通股,對轉換後的股份不按突擊入股處理。

設置證券特別標識,對於具有協議控制架構或者類似特殊安排的紅籌企業,以適當方式對其股票或存託憑證作出特別標識,如紅籌企業上市後不再具有相關安排,該特別標識將被取消。

在信息披露適應性方面,紅籌企業在適用創業板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續監管規定時,如可能導致不符合公司註冊地有關規定或市場普遍認同標準的,可申請調整適用,同時應説明原因和替代方案,並出具法律意見。

在投資者權益保障方面,對於紅籌企業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適用註冊地法律法規的,強調其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並保障境內存託憑證持有人實際享有的權益與境外基礎證券持有人的權益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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