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津藥業關聯交易信批不全 實控人樊獻俄等遭監管談話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29日訊 證監會官網近日披露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顯示,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龍津藥業,證券代碼:002750Z)存在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和股權收購事項會計處理不及時,導致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2方面問題。
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方面,龍津藥業向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100%股權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規定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5條、第10.2.8條之規定,龍津藥業應完整披露就該關聯交易簽訂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龍津藥業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購藥業公司、種植公司分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後,僅披露了《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未披露《產權交易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包含標的公司過渡期損益承擔、付款時間及條件等重要交易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龍津藥業2019年年報顯示,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為龍津藥業董監高關聯方,龍津藥業持股5%以上的股東立興實業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曾繼堯與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曾立品為父子關係。
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方面,龍津藥業於2019年7月取得對藥業公司、種植公司的控制權,但未及時對相關股權收購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導致龍津藥業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2020年6月22日,雲南證監局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決定對龍津藥業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指出,龍津藥業應對前述關聯交易簽訂的《產權交易補充合同》主要內容進行補充披露,對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修訂並披露。
雲南證監局指出,前述問題反映出龍津藥業的信息披露和財務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龍津藥業應高度重視,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強化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質量。龍津藥業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雲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
同日披露的另外3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李亞鶴作為龍津藥業董事會秘書,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第一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蘇閩娟作為龍津藥業財務負責人,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第二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樊獻俄作為龍津藥業董事長兼總經理,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龍津藥業2019年年報顯示,樊獻俄還系龍津藥業的實際控制人。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號”顯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李亞鶴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號”顯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雲南證監局 決定對蘇閩娟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號”顯示,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雲南證監局決定對樊獻俄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
李亞鶴、蘇閩娟、樊獻俄需根據雲南證監局後續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該局接受監管談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4份處罰原文: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1號
雲南證監局關於對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向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100%股權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規定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5條、第10.2.8條之規定,你公司應完整披露就該關聯交易簽訂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內容。但你公司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購藥業公司、種植公司分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後,僅披露了《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未披露《產權交易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包含標的公司過渡期損益承擔、付款時間及條件等重要交易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股權收購事項會計處理不及時,導致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你公司於2019年7月取得對藥業公司、種植公司的控制權,但未及時對相關股權收購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導致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對前述關聯交易簽訂的《產權交易補充合同》主要內容進行補充披露,對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進行修訂並披露。前述問題反映出你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財務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你公司應高度重視,加強對證券監管法律法規的學習,提高規範運作意識,強化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質量。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情況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2號
雲南證監局關於對李亞鶴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李亞鶴:
經查,我局發現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津藥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龍津藥業向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100%股權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規定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5條、第10.2.8條之規定,龍津藥業應完整披露就該關聯交易簽訂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龍津藥業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購藥業公司、種植公司分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後,僅披露了《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未披露《產權交易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包含標的公司過渡期損益承擔、付款時間及條件等重要交易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股權收購事項會計處理不及時,導致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龍津藥業於2019年7月取得對藥業公司、種植公司的控制權,但未及時對相關股權收購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導致龍津藥業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你作為龍津藥業董事會秘書,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第一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根據我局後續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3號
雲南證監局關於對蘇閩娟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蘇閩娟:
經查,我局發現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津藥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龍津藥業向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100%股權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規定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5條、第10.2.8條之規定,龍津藥業應完整披露就該關聯交易簽訂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龍津藥業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購藥業公司、種植公司分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後,僅披露了《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未披露《產權交易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包含標的公司過渡期損益承擔、付款時間及條件等重要交易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股權收購事項會計處理不及時,導致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龍津藥業於2019年7月取得對藥業公司、種植公司的控制權,但未及時對相關股權收購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導致龍津藥業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你作為龍津藥業財務負責人,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第二項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根據我局後續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4號
雲南證監局關於對樊獻俄採取監管談話措施的決定
樊獻俄:
經查,我局發現昆明龍津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津藥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關聯交易事項披露不完整。龍津藥業向雲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購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葯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藥業公司)、雲南三七科技燈盞花種植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種植公司)100%股權屬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0.2.4條規定應當披露的關聯交易事項。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9.15條、第10.2.8條之規定,龍津藥業應完整披露就該關聯交易簽訂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內容。但龍津藥業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購藥業公司、種植公司分別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後,僅披露了《產權交易合同》的主要內容,未披露《產權交易補充合同》的相關內容。而《產權交易補充合同》包含標的公司過渡期損益承擔、付款時間及條件等重要交易條款。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十條之規定。
二、股權收購事項會計處理不及時,導致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龍津藥業於2019年7月取得對藥業公司、種植公司的控制權,但未及時對相關股權收購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導致龍津藥業2019年第三季度報告存在錯報。上述情形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十九條之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你作為龍津藥業董事長兼總經理,應當對龍津藥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並對龍津藥業前述違規行為承擔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監管談話的監督管理措施。請你根據我局後續要求,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到我局接受監管談話。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雲南證監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