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壽違法遭銀保監會處罰 總資產數據填報錯誤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2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顯示,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方正人壽”)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國銀保監會報送的關聯交易季度報告中總資產數據填報錯誤,6個季度分別多填1500萬元、多填2100萬元、少填500萬元、多填300萬元、多填1.36億元和多填1.72億元,由此導致關聯交易大類資產投資餘額、全部投資餘額佔總資產比例數據填報錯誤。 

  北大方正人壽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報送資金運用相關的關聯交易季度報告。時任北大方正人壽首席投資官奚丹,全面主持資產管理中心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銀保監會表示,上述關聯交易報告數據錯誤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北大方正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奚丹警告並罰款5萬元。 

  官網顯示,北大方正人壽是由北大方正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方正集團”)、明治安田生命保險相互會社(以下簡稱“明治安田生命”)和海爾集團旗下的海爾集團(青島)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聯合組建的一家中外合資保險機構(原名:海爾人壽保險有限公司),經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於2002年11月28日正式成立,總部設立在上海,專為社會大眾提供各類人壽、健康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產品。方正集團、明治安田生命與海爾集團分別持有北大方正人壽51%、29.24%和19.76%的股份。 

  《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 

  銀保監罰決字〔2021〕7號 

  當事人:北大方正人壽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大方正人壽) 

  住所: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1168號東方金融廣場A座21層 

  法定代表人:施華 

  當事人:奚丹                 

  身份證號:34110219821020XXXX 

  職務:時任北大方正人壽首席投資官 

  住址:上海市政和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會對北大方正人壽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北大方正人壽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北大方正人壽2018年全年及2019年第一、二季度向中國銀保監會報送的關聯交易季度報告中總資產數據填報錯誤,6個季度分別多填1500萬元、多填2100萬元、少填500萬元、多填300萬元、多填1.36億元和多填1.72億元,由此導致關聯交易大類資產投資餘額、全部投資餘額佔總資產比例數據填報錯誤。 

  北大方正人壽資產管理中心負責報送資金運用相關的關聯交易季度報告。時任北大方正人壽首席投資官奚丹,全面主持資產管理中心工作,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公司報送的關聯交易報告和自查報告、公司內部審批記錄、相關的財務報表和資產明細表、調查筆錄及公司對相關情況的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會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關聯交易報告數據錯誤的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條,對北大方正人壽罰款30萬元;根據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奚丹警告並罰款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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