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公募REITs業務 之存續期信息披露ABC

  1.基礎設施基金的信息披露需遵守哪些規範要求?

  基礎設施基金應遵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募集基礎設施證券投資基金業務辦法(試行)》以及中國證監會、深交所其他相關規則關於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

  考慮到基礎設施基金與其他公募基金存在差異,確不適用的常規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基礎設施基金可不予披露,包括但不限於:每週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定期報告基金淨值增長率及相關比較信息。

  2.基礎設施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哪些內容?

  基礎設施基金定期報告披露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基礎設施基金產品概況、主要財務指標和財務報告;

  (二)基礎設施項目明細、相關運營情況、財務狀況、現金流情況、對外借入款項及使用情況、業績表現及未來展望情況;

  (三)報告期內購入或出售基礎設施項目情況;

  (四)關聯關係、報告期內發生的關聯交易及相關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五)報告期內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持有人結構變化情況;

  (六)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3.哪些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應當發佈臨時公告?

  除《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的情形外,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編制併發布臨時公告,包括但不限於:

  (一)基礎設施基金髮生重大關聯交易;

  (二)金額佔基金淨資產10%及以上的交易或損失;

  (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對外借入款項或者基金總資產被動超過基金淨資產140%;

  (四)基礎設施項目購入或出售;

  (五)基礎設施基金擴募;

  (六)基礎設施項目運營情況、現金流或產生現金流能力發生重大變化;

  (七)主要參與機構發生重大變化;

  (八)原始權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關聯方賣出戰略配售取得的基金份額。

  (九)可能對基礎設施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或基金資產淨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4.存續期內基金管理人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基礎設施基金存續期間,基金管理人作出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決定的,應當發佈臨時公告,披露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相關情況及安排。

  就擬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發佈首次臨時公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定期發佈進展公告,説明本次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的具體進展情況。若本次購入基礎設施項目發生重大進展或者重大變化,基金管理人也應及時披露。

  5.投資者份額權益變動如何進行信息披露?

  通過深交所交易或者深交所認可的其他方式,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一隻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10%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通知該基金管理人,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基礎設施基金的份額,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達到一隻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10%後,通過深交所交易擁有權益的基金份額佔該基礎設施基金份額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上述規定進行通知和公告。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3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基礎設施基金的份額,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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