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不準用於買房炒股,是個非常不錯的主意

作者莫開偉系中國知名財經作家

近日,為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業務經營行為,促進互聯網貸款業務平穩健康發展,銀保監會制定並頒佈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自7月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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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共七章七十條,涉及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幾乎所有內容,對互聯網貸款業務的定義與邊界、風險管控、數據與模型、信息科技管理及外部合作、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均明確約定了詳細的監管指引。可以説,該《辦法》實際已成為一部影響深遠的互聯網貸款“基本法”,為規範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行為、確保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秩序等將奠定堅實的“法治”基礎。很顯然,該《辦法》發佈是我國金融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是值得稱讚的重要金融“法規”,我國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從此之後將獲得不斷髮展發展壯大契機,並最終有望全面取代互聯網金融,互聯網金融整個社會生態有望被重塑。

《辦法》發佈之後最令業內人士及全社會關注的是明確界定了商業銀行貸款的用途:一是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二是股票、債券、期貨、金融衍生產品和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三是固定資產、股本權益性投資;四是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用途。可能不少人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用途的嚴格限制不太理解,認為監管部門過於嚴苛,並認為對貸款用途作這麼嚴格的限制有可能會抑制互聯網貸款的發展。誠然,不可否認,從互聯網金融最一般意義上理解,監管部門這麼嚴格規定用途確實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形成一定的牽制力,在很大程度上會捆綁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手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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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從保證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品質、區別商業銀行與其他互聯網金融、確保互聯網貸款核心金融價值、體現互聯網貸款的真正社會意義上看,監管部門嚴格規定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用途卻又是非常重要的和必不可少的:

首先,它能確保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不偏離正軌。明確貸款用途,實際就是要表明了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的經營嚴謹性和社會責任性,商業銀行絕不能“見錢眼開”,什麼能夠掙錢的貸款都可以放;要讓商業銀行佔領互聯網貸款領域陣地,就必須明確互聯網貸款的定位和性質,否則,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就與原來互聯網P2P平台或其他平台就沒有什麼區別了,就必然會為追逐高額貸款利潤而將資金脱實向虛,使資金無法投向實體企業或個人真正的需要,這樣就容易導致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行為的異化,最後有可能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偏離正軌或誤入歧途,最終與商業銀行開展互聯網貸款初衷就會背道而馳,這是非常危險的金融後果,監管當局、各級政府及全國人民都不希望看到這種結局。

其次,它能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體現社會普惠金融價值。監管部門為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開綠燈,實際就是要讓國家正規銀行金融機構佔領互聯網金融領域;過去互聯網金融領域太多問題的存在,就是因為正規銀行金融機構沒有參與;而過去一些互聯網金融平台之所以不斷出問題,就是因為誕生之後即忘卻了互聯網金融的“普惠”金融價值觀,一心一意追逐高額經營利益,將大量資金投入樓市、股市領域,有的還投向了涉黑的非法高利貸領域,讓參與互聯網金融的中小微企業或民眾受盡了高利盤剝,不少被逼進了經營“死衚衕”,並釀造了大量社會刑事案件,影響了社會和金融穩定。痛定思痛,監管當局充分汲取這些深刻教訓,牢牢控制貸款用途,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始終將經營貸和消費貸作為經營的重中之重,避免貸款用途走形變樣,給予全社會充分的普惠金融服務,讓互聯網貸款廣受民眾歡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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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它能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風險始終可控。過去互聯網金融平台比如P2P平台風險累積,不斷出現暴雷和關門跑路事件,給社會民眾帶來了巨大的金融損失,也誘發了局部金融風波,嚴重影響了社會金融穩定。而導致互聯網金融平台累積如此之大的金融風險,關鍵在於互聯網金融經營風控意識淡薄,在高額利潤面前喪失風險警惕,無法保持清醒的經營頭腦,不斷將資金投向樓市、股市或一切能夠獲得高額回報的產業領域,最終導致大量資金投向失誤,釀造了互聯網金融的巨大風險。“前車之鑑,後事之師”,監管部門認真汲取互聯網金融經營失敗的教訓,對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用途做出嚴格要求,實質等於敲響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經營的警鐘,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時刻繃緊風控之弦,確保貸款投向準確、用途規範,讓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永無風險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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