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來了!微信和支付寶裏的錢要申報麼?

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來了!微信和支付寶裏的錢要申報麼?

個人破產製度真的要來了!對於創業失敗者、“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來説,他們將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東山再起。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8月27日信息顯示,昨日下午,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這也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根據條例,在深圳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就可以免除剩餘債務。

需要注意的是,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濫用個人破產製度的,不僅不能免除債務,還要被追究刑責。

中國銀行法學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這對創業者而言是利好,過去試錯成本大,一旦創業失敗,很容易陷入財務困頓局面而無法自拔。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有效緩解了創業者的後顧之憂。

對金融機構而言,也是一種債務解決方案。肖颯表示,一旦存在個人破產製度,債務人在經濟上還有東山再起的機會,金融機構也可以做長遠打算,減少形成金融犯罪案件。

她也贊同個人破產製度在全國鋪開,認為這樣的制度安排將促進創新創業,給中小創業者更多生存的機會。

問題一:什麼樣的債務人能申請破產?

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

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不能適用本條例。

條例還明確了不予受理與駁回申請的情形,比如,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申請人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

問題二:什麼情況下債權人能申請債務人破產?

深圳經濟特區試行個人破產製度,賦予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並通過對持有債權數額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產程序被濫用。

條例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問題三:如何避免成為惡意逃避債務者的“避風港”?

條例的有關説明顯示,救濟是個人破產製度最本質的意義和屬性。個人破產製度從某種意義上來説,是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提供了一種可期待、可信賴的保障。

因此,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製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脱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

而對於那些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肖颯認為,深圳的個人破產製度,將管轄權定在中級人民法院,這就説明對於案件的數量和質量須作出一定的管控。同時,又有嚴格的財產申報制度,甚至微信支付裏的金額也要申報。比國際上很多國家都要嚴格,還設置了重整、和解等環節。總體看,深圳個人破產製度細緻完備,嚴格限制通過破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另外,如果在申請中弄虛作假,欺騙法官,將有可能涉嫌刑法中的虛假訴訟罪。

條例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避免惡意逃債。

一是對於具有破產欺詐行為的債務人,不允許其適用破產免責規則,同時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範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二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並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餘債務免除。

債務人需要如實申報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下列財產情況:

(一)工資收入、勞務所得、銀行存款、現金、微信和支付寶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户資金、住房公積金賬户資金等現金類資產;

(二)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理財產品等的情況;

(三)投資境內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註冊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情況;

(四)集體經濟組織的分紅、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益;

(五)所有或共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六)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七)文玩字畫、個人收藏等貴重物品;

(八)債務人基於繼承、贈與、代持等依法享有的財產權益;

(九)債務人有理由主張的財產權益;

(十)債務人在破產受理前可期待的財產或者財產權益;

(十一)債務人在境外獲得的本條(一)至(十)項規定的財產及財產權益;

(十二)其他具有處置價值的財產。

三是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四是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五是建立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並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問題四: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將受到哪些限制?

對進入破產程序的債務人進行相關行為限制,是國際慣例,世界各國的破產法都有相關規定。

條例主要從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相關行為作出限制。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主要參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而有所調整。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有下列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旅遊;

(六)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七)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問題五:如何實現破產免責?考察期限有多長?

破產免責是破產製度的一項主要功能。關於債務人獲得免責的方式,條例採取了許可免責模式,並設計了以下程序:

一是必須由破產人提出免責申請。

二是由管理人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徵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並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申請和管理人報告,裁定是否免除剩餘債務,並同時作出解除對破產人行為限制的決定。

三是債權人可以對免責裁定申請複議。

條例將免責時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破產人才可以申請免責。但同時也作出激勵性規定,如破產人主動清償剩餘債務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申請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追溯制度,即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餘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3016 字。

轉載請註明: 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來了!微信和支付寶裏的錢要申報麼?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