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口銀行違法被罰 總行對異地分行管理不到位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9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湖北銀保監局機關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鄂銀保監罰決字〔2021〕17號)顯示,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總行對異地分行管理不到位的違法違規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決定對漢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予以罰款35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漢口銀行違法被罰 總行對異地分行管理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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