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券承銷把關不嚴,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收警示函

新京報訊(記者 張思源)6月8日晚間,廣東證監局披露了一份警示函顯示,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中信證券華南”)在擔任“13莒鴻潤”債承銷商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工作不充分問題,在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開展過程中內部控制不完善。對於出現的問題,廣東證監局對其下發警示函。

廣東證監局表示,根據《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中信證券華南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要求中信證券華南應完善內部控制,依法合規開展業務,並對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

此違約債券可追溯至中信證券華南未被中信證券收購前。2013年,中信證券華南的前身廣東證券經過中天國富證券介紹,成為莒南縣鴻潤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潤公司”)經批准發行的私募債券“13莒鴻潤”的主承銷商。

公開資料顯示,“13莒鴻潤”發行規模為1億元,期限2年,票面利率9.5%,起息日為2013年11月6日,由莒南縣城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莒南城市國資公司”)提供全額無條件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根據約定,該債券應於2015年11月6日全額兑付本金1億元及支付最後一期利息950萬元。但2015年11月5日,發行人鴻潤公司出具了無法按時兑付本息的公告,未能按照約定兑付本息。該債券造成實質性違約。

為討還欠款,中天國富證券、寧夏銀行分別向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擔保人莒南城市國資公司,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保證人抗辯未提供保證擔保,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寧夏銀行訴訟請求。

根據裁判文書網中披露的文書顯示,經鑑定,擔保函、股東會決議上的簽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均系偽造,臨沂中院認定莒南城市國資公司未向鴻潤食品公司提供擔保,判決駁回中天國富證券、寧夏銀行要求莒南城市國資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訴訟請求。

隨後,中天國富證券、華夏銀行分別提出上訴。在二審過程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中天國富證券的上訴請求。

2017年7月,山東省臨沂市莒南縣公安局對發行人鴻潤公司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立案偵查。在起訴材料中,中天國富證券和寧夏銀行均認為,中信證券華南(前身“廣州證券”)對於“13莒鴻潤”發行材料中的擔保材料系虛假的事實未盡到審慎的注意義務,應當對其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 張思源 編輯 嶽彩周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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