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終審推翻原判決“個人不良資產轉讓後 徵信記錄是否應停止上傳”引關注

由 費莫白竹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實習記者 杜曉彤)個貸不良資產轉讓後,銀行是否還有權將該個貸用户不良記錄上傳央行徵信中心?10月22日,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披露的一份判決書顯示,債權關係轉移後,要求銀行應停止上傳債務人不良信用記錄並無法律依據。因此,一審法院“銀行應停止上傳並刪除徵信記錄”的判決結果被終審推翻。多位律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個貸債權轉讓後的徵信上傳主體變更事宜。但今年新開展的個貸不良資產批量轉讓試點工作中對此進行了規範。

根據上述判決書,魏某在某國有銀行辦理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出現違約,2016年9月14日,銀行將魏某所涉債權轉移給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個貸債權轉讓後,魏某以侵害名譽權為由,上訴要求該行解除、刪除其不良徵信記錄,一審法院對魏某的訴訟請求給予了支持。

一審法院判決,魏某與銀行之間的合同關係隨債權關係轉移而終止,因此,銀行因貸款未清償上傳魏某不良信用記錄的行為亦應停止,並要求銀行在兩個月內刪除魏某徵信不良記錄。

但這一判決結果在二審中被推翻。二審法院表示,在魏某違反誠信原則,已構成違約的前提下,銀行將其逾期記錄如實上傳徵信並無過錯,並撤銷銀行應停止上傳魏某不良信用記錄的判決。該判決為此案終審判決。

此案值得關注的焦點在於,個人貸款的債權轉移後,銀行是否還有權上傳貸款人信用信息?換而言之,應該由誰來做後續徵信信息的上傳、變更工作?對此,多位律師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在個人不良貸款轉讓中,尚無明確法律規定徵信上傳主體變更事宜。

“債權主體轉移後,信貸信息和個人信用信息的提供主體在理論上都要作變更。”中聞律師事務所賈虹表示,各商業銀行的相關個人信用數據每月會被集中上傳一次,是一個自動化的上報過程,無人為操作干預。“但個貸轉為不良資產後是否還在銀行系統裏上傳數據,在實踐中還不太確定。”她補充。

據瞭解,個貸不良資產轉讓案例正在增加。過去,受限於個貸不良資產小額分散、合規催收風險等問題,加上法律不允許該類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銀行的個貸不良資產主要靠銀行自己清收、核銷或發行ABS的方式消化。今年以來,受到疫情衝擊,銀行個人貸款不良資產規模增長,為緩解不良資產處置壓力,監管正在嘗試開展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試點工作。

在監管部門此前下發的不良資產轉讓試點相關文件中,對轉讓後的徵信管理作出了專門規定,“不良貸款轉讓後,債務人的銀行徵信記錄變更等權益一併轉讓給受讓人,由受讓人根據債權後續清收處置情況決定是否清除或變更不良徵信記錄。受讓人需要原出讓人協助的,由雙方按照市場化原則在債權轉讓合同中約定”。

對此,賈虹解讀,轉讓後,如果貸款清償完畢,新的債權人具備徵信報送資質,應該由新的債權人變更信用信息,沒有資質則讓原來銀行協助變更。

那麼,個貸清償後,可否要求新的債權人消除此前的不良徵信影響?多位律師表示,按照現行監管規定,不良徵信記錄形成後,除非到了規定的刪除期限,一般難以消除。寧人律師事務所金融與科技委員會副主任馬軍表示,失信信息上報徵信後,銀行等信息提供者也無權對其進行刪除,只能等到了規定期限後,向央行徵信機構申請刪除。

“不良信用信息一旦產生,一般無法人為消除。”賈虹也表示,但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過後,該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影響也會隨之消除。依照《徵信業管理條例》規定,徵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