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新材收防疫補貼未及時信披 董秘姜其斌遭監管關注

  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6日訊 日前,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公佈的《關於對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上證公監函〔2021〕0022號)顯示,經查明,2021年2月4日,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新材”,600458.SH)披露公告稱,全資子公司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德國BOGE)及其下屬位於德國、美國、斯洛伐克的三家子公司2020年收到當地政府支付的款項累計約合人民幣8733.76萬元,均與收益相關,佔2019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的比例為162.09%。

  根據上述公告,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摺合人民幣1761.13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2.68%,單筆政府補助即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同時,截至2020年5月6日,公司當年已收到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累計摺合人民幣約1987.03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6.88%,當年政府補助累計金額也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同時,2020年6月8日、6月25日、7月14日,公司分別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摺合人民幣841.33萬元、545.17萬元、993.26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分別為15.61%、10.12%、18.42%,上述政府補助事項單筆均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對於前述應當披露的政府補助事項,公司均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2月4日才披露。

  上交所判定,公司收到政府補助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但未及時披露。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2.7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會秘書姜其斌(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15日)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黃藴潔(2018年3月9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上交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決定對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會秘書姜其斌、時任財務總監黃藴潔予以監管關注。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時代新材成立於1994年5月24日,註冊資本8.03億元,於2002年12月19日在上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車株洲電力機車研究所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92億股,持股比例36.43%。

  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黃藴潔自2018年4月25日起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兼總法律顧問,任期至2021年4月24日;姜其斌自2019年4月29日起任公司董事會秘書,任期至2021年4月24日。

  公司於2021年2月4日發佈的《關於收到政府補助的公告》顯示,近日,公司確認全資子公司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德國BOGE)及其下屬位於德國、美國、斯洛伐克的三家子公司2020年內收到當地政府支付的款項約合人民幣8733.76萬元(87337595.64元,未經審計),均為所屬國政府新冠肺炎防疫補貼。

時代新材收防疫補貼未及時信披 董秘姜其斌遭監管關注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3條規定:上市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1.12.7條規定: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一)變更公司名稱、股票簡稱、公司章程、註冊資本、註冊地址、主要辦公地址和聯繫電話等,其中公司章程發生變更的,還應當將新的公司章程在本所網站上披露;

  (二)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發生重大變化;

  (三)變更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四)董事會就公司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再融資方案形成相關決議;

  (五)中國證監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併購重組委員會,對公司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方案、重大資產重組方案提出審核意見;

  (六)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董事(含獨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監事提出辭職或者發生變動;

  (七)生產經營情況、外部條件或者生產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包括產品價格、原材料採購價格和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

  (八)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

  (九)新頒佈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政策可能對公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

  (十)聘任或者解聘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或者設定信託或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十三)獲得大額政府補貼等額外收益,或者發生可能對公司資產、負債、權益或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十四)本所或者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項涉及具體金額的,比照適用第9.2條的規定或本所其他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不能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聲明並説明理由。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1.4條規定: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規則及本所其他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遵守並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或者財務等方面出現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3.2.2條規定:董事會秘書應當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負責公司信息對外公佈,協調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組織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負責投資者關係管理,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構、投資者、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會議,參加股東大會會議、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泄露時,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報道的真實性,督促公司董事會及時回覆本所問詢;

  (六)組織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瞭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

  (七)知悉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範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規定和公司章程時,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違反相關規定的決策時,應當提醒相關人員,並立即向本所報告;

  (八)負責公司股權管理事務,保管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資料,並負責披露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變動情況;

  (九)《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規定:本所對本規則第1.5條監管對象實施日常監管,具體措施包括:

  (一)要求發行人、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説明;

  (二)要求公司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發出各種通知和函件等;

  (四)約見有關人員;

  (五)暫不受理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六)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七)向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監管建議函;

  (八)其他監管措施。

  公司、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等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接受並積極配合本所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答本所問詢,並按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以下為原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證公監函〔2021〕0022號

  關於對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予以監管關注的決定

  當事人:

  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股證券簡稱:時代新材,A股證券代碼:600458;

  姜其斌,時任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黃藴潔,時任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務總監。

  經查明,2021年2月4日,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時代新材或公司)披露公告稱,全資子公司CRRC New Material Technologies GmbH(德國BOGE)及其下屬位於德國、美國、斯洛伐克的三家子公司2020年收到當地政府支付的款項累計約合人民幣8,733.76萬元,均與收益相關,佔2019年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淨利潤(以下簡稱淨利潤)的比例為162.09%。

  根據上述公告,2020年5月6日,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摺合人民幣1,761.13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2.68%,單筆政府補助即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同時,截至2020年5月6日,公司當年已收到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累計摺合人民幣約1,987.03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為36.88%,當年政府補助累計金額也達到臨時公告的披露標準。同時,2020年6月8日、6月25日、7月14日,公司分別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摺合人民幣841.33萬元、545.17萬元、993.26萬元,佔2019年淨利潤的比例分別為15.61%、10.12%、18.42%,上述政府補助事項單筆均達到臨時公告披露標準。對於前述應當披露的政府補助事項,公司均未及時披露,直至2021年2月4日才披露。

  公司收到政府補助達到應當披露的標準,但未及時披露。公司前述行為違反了《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第2.1條、第2.3條、第11.12.7條等有關規定。時任董事會秘書姜其斌(2019年4月28日至2020年10月15日)作為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具體負責人,時任財務總監黃藴潔(2018年3月9日至今)作為公司財務事項的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對公司前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其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第2.2條、第3.1.4條、第3.2.2條等有關及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做出的承諾。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第16.1條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和監管措施實施辦法》有關規定,我部做出如下監管措施決定:

  對株洲時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時任董事會秘書姜其斌、時任財務總監黃藴潔予以監管關注。

  公司應當引以為戒,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規範運作,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忠實、勤勉義務,促使公司規範運作,並保證公司及時、公平、真實、準確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監管一部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4975 字。

轉載請註明: 時代新材收防疫補貼未及時信披 董秘姜其斌遭監管關注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