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槓杆企業過度發債,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的管理,禁止結構化發債行為。
政府不得通過企業舉債融資或為企業發行債券提供各種擔保,企業債務不得由政府償還或由財政兜底。
把主動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築牢市場準入、早期干預和處置退出三道防線。
強化發行人市場意識和法治意識,秉持“零容忍”態度,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依法嚴肅查處惡意轉移資產、挪用發行資金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逃廢債行為,禁止企業借債務重組和破產之機“甩包袱”“卸擔子”。
為完善債券市場法制,建立完善制度健全、競爭有序、透明開放的多層次債券市場體系,近日,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外匯局聯合發佈《關於推動公司信用類債券市場改革開放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
在推動完善債券市場法制,着力夯實法律基礎方面,《意見》要求,按照分類趨同的原則,逐步統一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信用評級、投資者適當性、風險管理等各類制度和執行標準。加強市場監管,健全統一執法機制,強化對市場主體的行為監管,嚴厲打擊各類侵害投資者利益、破壞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
《意見》提出了多項規範性要求,明確提出,限制高槓杆企業過度發債,強化對債券募集資金的管理,禁止結構化發債行為。要求特別應防範以規避公開發行管理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為目的、實質上將低信用高風險的債券出售給風險識別與承擔能力較弱投資者的違法違規行為。禁止出借債券賬户以及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內幕交易、規避內控或監管,禁止為他人規避內控或監管提供便利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信用評級行業規範方面,《意見》要求,加強對跟蹤評級滯後、大跨度級別調整、更換評級機構後上調評級等行為的監管約束,提升評級機構風險預警功能。對存在級別競爭、買賣評級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和市場退出力度。
《意見》要求,釐清政府和企業的責任邊界,區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等不同主體的信用界限。加快推進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改革,防範相關隱性債務風險轉移,政府不得通過企業舉債融資或為企業發行債券提供各種擔保,企業債務不得由政府償還或由財政兜底,切實做到誰借誰還、風險自擔,防範地方政府隱性債務風險。
規範公司信用類債券發行定價機制,確保價格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嚴禁政府部門、發行人對發行定價的不當干預,嚴禁承銷機構通過自承自買、募集資金返存等方式變相壓低發行利率、扭曲市場化利率形成機制。
《意見》明確,把主動防範化解債券市場風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築牢市場準入、早期干預和處置退出三道防線,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進一步完善市場化、法治化的債券違約處置機制,提升市場出清效率。
強化發行人市場意識和法治意識,秉持“零容忍”態度,維護市場公平和秩序,依法嚴肅查處惡意轉移資產、挪用發行資金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逃廢債行為,禁止企業借債務重組和破產之機“甩包袱”“卸擔子”。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督促各類市場主體嚴格履行主體責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態和信用環境。
統籌推進多層次市場建設方面,《意見》要求,推動更好地保障各類合格投資者合法權益。按照債券風險與投資者承擔能力相匹配的原則,擴大投資者羣體範圍。推動社保基金、年金基金、養老金“第三支柱”等中長期投資者參與債券投資,獲得長期穩定收益。穩步培育和拓展高收益債券投資者羣體,降低商業銀行持債佔比。
《意見》要求,研究探索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開展高收益債券櫃枱業務試點。在權責清晰、風險可控的基礎上,探索在符合條件且依法合規獲得批准的區域交易平台,以試點方式發展面向本地發行人和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區域債券市場,實施嚴格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從嚴懲處各種形式的降低投資者准入門檻、突破非公開發行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推動債券市場高水平開放方面,《意見》要求,統籌同步推進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對外開放,統一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准入和資金跨境管理,穩步實現我國債券市場跨境聯通和雙向開放,共同樹立統一開放的良好形象。優先引進境外中長期投資者。
記者 黃紫豪 編輯 陳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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