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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國泰君安證券旗下兩名保代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由 司空梓瑤 發佈於 財經

北京商報訊(記者 劉宇陽 李海媛)3月28日,證監會發文表示,經查,發現郭威、劉愛亮保薦的廣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可轉債項目,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當年即虧損。

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認定郭威、劉愛亮為不適當人選,在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間,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相關職務或者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據中證協資料顯示,郭威、劉愛亮分別於2008年9月、2010年11月加入國泰君安證券,分別自2014年9月、2015年7月起任保薦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