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完善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7日訊 (記者 曾金華)12月7日,財政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從完善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加強政府採購需求管理、健全政府採購方式程序等方面,對現行政府採購法進行了修訂。

據悉,此次修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突出問題,總結實踐經驗,提出制度化解決方案。同時,借鑑國際經驗,推動政府採購制度與國際通行規則接軌。

《徵求意見稿》完善了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規定政府採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採購實體,為了實現政務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目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託、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這次修訂適應政府採購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這是規範政府採購行為的基礎。”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表示。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突出充分發揮政府採購政策功能,新增政府採購政策一章,在採購政策目標中增加支持創新、維護弱勢羣體利益的內容,明確政策制定主體及政策執行措施,新增對採購人落實採購政策的要求,新設政府採購安全審查制度。

何代欣認為,隨着規模的擴大,政府採購對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不斷增加,因此發揮好政府採購的政策效應,是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抓手。

同時,《徵求意見稿》健全政府採購方式和程序。結合不同採購項目需求特點、績效目標、市場供需情況,梳理出不同競爭範圍、不同採購方式的適用情形,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評審方法。

《徵求意見稿》還簡化供應商資格條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和要求,採用“基本條件+負面清單”的模式,規定供應商資格條件,方便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進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要將政府採購改革與全面深化改革相銜接,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同時,通過明確合規性操作流程,保證公共資金安全運行。”何代欣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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