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設施公募REITs業務之 審核ABC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基礎設施公募REITs業務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基礎設施公募REITs系列解讀文章。本篇為第二篇,主要介紹基礎設施公募REITs審核關注事項,一起來看看。

  1. 基礎設施公募REITs交易結構應當滿足哪些要求?

  基礎設施公募REITs交易結構應當符合以下特徵:(1)80%以上基金資產投資於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並持有其全部份額;基金通過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持有基礎設施項目公司全部股權;(2)基金通過資產支持證券和項目公司等載體取得基礎設施項目完全所有權或經營權利;(3)基金管理人主動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以獲取基礎設施項目租金、收費等穩定現金流為主要目的;(4)採取封閉式運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合併後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額的90%。

  2. 基礎設施項目存在對外借款情形的,應當關注哪些事項?

  基礎設施基金直接或間接對外借入款項,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不得依賴外部增信,借款用途限於基礎設施項目日常運營、維修改造、項目收購等,且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140%。其中,用於基礎設施項目收購的借款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20%,並符合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應當核查並披露借款類型、金額、用途、增信方式、涉及的抵質押等權利限制情況,明確償還安排及風險應對措施等。

  3. 作為基礎設施公募REITs業務的重要參與機構,原始權益人和外部管理機構應當滿足哪些要求?

  原始權益人及外部管理機構應當滿足企業信用穩健、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具有持續經營能力、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等要求。

  4. 基金管理人委託外部管理機構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的,應當明確哪些事項?如何防範外部管理機構的同業競爭風險?

  基金管理人委託外部管理機構運營管理基礎設施項目的,應當明確並披露外部管理機構的解聘、更換條件和流程、履職情況評估、激勵機制等安排。

  存在外部管理機構同時向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機構提供同類基礎設施項目運營管理服務情形或可能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進行核查,説明其合理性、必要性以及避免同業競爭及可能出現的利益衝突的措施,該等措施應當合理和充分。

  5. 涉及基礎基礎設施項目處置的,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應當明確哪些事項?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基金合同終止的情形。基金合同終止或基金清算涉及基礎設施項目處置的,基金管理人和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應當在相關文件中明確並披露基礎設施項目處置的觸發情形、決策程序、處置方式和流程以及相關信息披露安排等。

  (免責聲明:本文僅為投資者教育之目的而發佈,不構成投資建議。投資者據此操作,風險自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力求本文所涉信息準確可靠,但並不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出任何保證,對因使用本文引發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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