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險迎新規:淘汰賠付率過低產品 佣金超上限需依法擔責

10月13日,銀保監會發布《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聚焦賠付率低、佣金畸高、銷售行為不規範等突出問題,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全面規範意外險業務發展。《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產品費率與賠付率等指標掛鈎

除強化意外險精算監管、規範費率浮動行為外,《辦法》還建立了與賠付情況掛鈎的費率調節機制,並完善了定價回溯制度,以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

具體來看,《辦法》設定了最低賠付率要求,要求對年度累計原保險保費收入連續三年超過500萬元的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年再保後綜合賠付率的平均值低於50%,保險公司應及時將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並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

另外,在定價回溯制度方面,《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於每年末開展意外險業務回溯工作,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程度,採取費率調整等整改措施,並於次年3月31日前完成整改。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產品,應回溯綜合賠付率、費用率等指標;保險期限一年以上的意外險產品應回溯發生率、費用率、投資收益率和退保率等指標。

引導降低佣金費用水平

針對以往部分意外險佣金畸高等亂象問題,《辦法》要求各保險公司報備佣金費用率上限,對實際支付佣金費用率超出報備佣金費用率的公司,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引導保險公司合理支付佣金費用。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將意外險產品報送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除保險條款、保險費率表、精算報告外,還應另外提供佣金費用支付相關材料,説明該產品預計向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的年度佣金費用率上限,佣金費用率上限應根據產品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產品任一渠道的年度佣金費用率超出上表規定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應提供總經理簽署的書面説明材料,材料應當包含佣金費用水平的合理性分析、業務經營依法合規的承諾、公平競爭的聲明等。其中,佣金費用應據實列支,不得通過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類費用、賬外激勵費用等方式變相突破佣金費用率上限。

明確意外險經營管理“負面清單”

綜合意外險市場銷售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範問題,《辦法》列明九類禁止性行為,包括強制搭售、捆綁銷售等。

《辦法》指出,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活動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1、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其他機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

2、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捆綁銷售意外險;

3、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

4、委託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根據相關規定開展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除外;

5、誇大保險保障範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

6、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如通過特別約定改變保障範圍,或未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授權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等;

7、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

8、對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距保單到期日前間隔60天以上預收下一保單年度保費;

9、向特定團體成員以外的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過銷售行為“負面清單”以及強化監督問責,搭售和捆綁銷售、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將得到有效遏制,意外險市場秩序得到進一步整頓和規範。

強化信息披露力度

與此同時,《辦法》要求按產品披露意外險相關信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力度。《辦法》指出,對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意外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按產品披露保費收入、賠款金額、綜合賠付率等相關信息,加大對意外險經營的外部監督。按照先個險後團險、先試點後全面的原則分階段披露,分步推進意外險經營數據、合作機構、賠付率以及典型案例等相關信息披露,逐步擴展險種範圍,細化數據維度。2023年首先披露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以及按產品披露航空意外險、借款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交通工具意外險等試點險種經營數據;2024年按產品披露所有年度保費收入超過500萬元的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數據以及團體意外險經營情況。

上述負責人表示,為確保意外險市場平穩運行,《辦法》從2022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並對辦法發佈前已經審批或備案的意外險產品,給予一定的過渡期。

中長期看,《辦法》有助於進一步完善意外險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規範意外險市場秩序,促進意外險市場長期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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