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小額貸款公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統一監管規則和經營規則,促進網絡小額貸款業務規範健康發展,11月2日晚間,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就《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辦法》共七章四十三條,分為總則、業務准入、業務範圍和基本規則、經營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
圖片來源:銀保監會官網截圖
網絡小額貸款不得跨省開展業務
《辦法》釐清了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定義和監管體制,明確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應當主要在註冊地所屬省級行政區域內開展,未經銀保監會批准,不得跨省級行政區域開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
根據《辦法》,網絡小額貸款業務,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利用大數據、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技術手段,運用互聯網平台積累的客户經營、網絡消費、網絡交易等內生數據信息以及通過合法渠道獲取的其他數據信息,分析評定借款客户信用風險,確定貸款方式和額度,並在線上完成貸款申請、風險審核、貸款審批、貸款發放和貸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額貸款業務。
從功能定位看,小額貸款公司發放網絡小額貸款應當遵循小額、分散的原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主要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羣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發揮網絡小額貸款的渠道和成本優勢。
自然人單户貸款餘額不得超30萬元
《辦法》明確了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在註冊資本、控股股東、互聯網平台等方面應符合的條件。根據規定,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且為一次性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還對貸款金額做出規定,具體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根據借款人收入水平、總體負債、資產狀況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對自然人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30萬元,不得超過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該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為貸款金額最高限額;對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關聯方的單户網絡小額貸款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人民幣100萬元。
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炒股購房
對貸款用途,《辦法》表示,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和產業政策。網絡小額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
在消費者保護方面,《辦法》表示,經營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監督管理部門有關要求做好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業務辦理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使借款人明確瞭解貸款金額、期限、價格、還款方式等內容,並在合同中載明。禁止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禁止通過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方式催收貸款。禁止未經授權或者同意收集、存儲、使用客户信息,禁止非法買賣或者泄露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