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深圳,記者 吳昊)訊,國海證券因在開展勝通集團發行債券承銷業務工作期間涉嫌未勤勉盡責一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12月2日晚間,國海證券發佈公告顯示,證監會依法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行政處罰及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表示,擬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孫彥飛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延冰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沈婧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此外,證監會對孫彥飛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國海證券表示,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後續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不僅國海證券,因勝通集團財務造假案而牽連遭罰的還有粵開證券。11月25日,粵開證券收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其中顯示,擬對公司給予警告,同時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金,三名責任人處以罰款。
今年以來,監管部門不斷夯實各類中介機構職責,堅持“零容忍”方針,強化監管執法和立體追責。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共有76家中介機構共被追責多達143次。
因未勤勉盡責,國海證券遭罰
12月2日晚間,國海證券發佈《關於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公告》,此前公司因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涉嫌未勤勉盡責一案,已由中國證監會調查完畢。
證監會認為,國海證券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其一,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其二,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其三,未實地查看勝通化工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於停產狀態;其四,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税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證監會表示,根據國海證券及相關人員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擬對公司及相關人員作出以下處罰決定:
第一,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
第二,對孫彥飛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劉延冰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沈婧給予警告,並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證監會擬決定對孫彥飛採取5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國海證券方面表示,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後續公司將嚴格按照監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事起勝通集團財務造假案
國海證券此次遭處罰,與此前勝通集團因2013-2017年年度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一事有關。
據證監會在告知書中披露,2016年1月27日,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主承銷商。
2013年度至2017年度,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後,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
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募集説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國海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及《承諾函》存在虛假記載。
事實上,不僅國海證券,因勝通集團財務造假案而牽連遭罰的中介機構還有粵開證券。
11月25日,粵開證券發佈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公告顯示,粵開證券涉嫌為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未勤勉盡責,證監會擬決定對粵開證券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660萬元,並處以60萬元罰款;同時對三名責任人分別處以20萬元罰款。
目前,作為對債券發行人勝通集團的行政處罰此前已經落地。今年7月30日,證監會公佈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勝通集團及時任5名有關責任人處以警告,並處罰金合計210萬元。勝通集團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王秀生因決策並組織實施財務造假,在勝通集團案涉違法行為中起到核心作用,對其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夯實中介機構職責,強化監管執法與立體追責
今年以來,隨着北京、上海、深圳三地交易所註冊制改革齊頭並進,監管部門不斷夯實各類中介機構職責,堅持“零容忍”方針,強化監管執法和立體追責。
據不完全統計,今年以來,共有76家中介機構(含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評級機構等)被追責143次,其中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因投資銀行業務被追責72次,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評級機構等中介機構被追責71次。處罰措施中,行政處罰99次,行政監管措施29次,紀律處分和自律監管措施15次。
一位券商內控條線人士分析稱,證券公司被追責的問題,主要涉及幾個方面:一是未充分審慎履行核查義務;二是出具的核查意見不準確不完整;三是未充分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四是未持續跟蹤並及時披露與發行人償債能力有關的重大事項等方面。
對會計師事務所追責的問題則主要涉及未保持合理職業懷疑、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證據不充分、收益預測依據不充分等方面。
業內人士分析稱,壓實中介機構責任是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一體兩面,註冊制推行範圍的逐步擴展必然要求中介機構充分發揮“看門人”職責。證監會也反覆強調,在註冊制的背景下,中介機構特別是證券公司必須深刻認識“看門人”的職責定位。
證監會主席易會滿今年5月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第七次會員大會上發言時表示,“當發行上市涉及發行人、保薦承銷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多個主體,合理劃分彼此責任,也是歸位盡責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們將進一步釐清各主體責任邊界,努力形成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相互制約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