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在內容上主要覆蓋了產品的條款表述、責任設計、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報送管理等四個方面,合計73項違規行為。
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升級!
1月20日,銀保監會下發2021版人身保險產品“負面清單”,覆蓋產品條款、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及精算假設、產品報送管理四項內容共73條。在2018版“負面清單”的基礎上增加了21條。
銀保監會要求各公司認真對照新版“負面清單”,對在售保險產品進行梳理自查,對存在的問題及時進行整改。而對於通報次數多、問題屢查屢犯的公司,銀保監會將採取包括監管約談、監管問責並公開披露處理結果等一系列監管措施。
中國社科院金融所保險與社會保障研究室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負面清單”的結構清晰、表述具體,讓企業在已有產品排查和新產品設計時有更明確標準,促進有序競爭,提升今後產品開發的積極性。消費者也將從日益豐富的人身險產品供給中獲益,其權益會得到更全面的事前保護,而不僅是事後救濟。
產品條款表述:
新增銷售誤導禁令
2021版“負面清單”中,產品條款表述部分新增了有關銷售誤導的禁令。禁止行為包括:
· 條款中對於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部分可選權利表述不清,如減保權、續保權等,存在侵害消費者利益隱患。
· 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約定限制消費者合法權利。
· 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條款表述為誤導銷售提供便利。
針對理賠,2021版“負面清單”列明瞭條款中對於理賠材料的要求不合理的情況。如:
· 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需提供有效生存證明,但未對有效生存證明的具體形式作出解釋。
· 意外傷害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保險金申請除提供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外,還需提供當次交通工具客票(存根)等不合理材料。
· 人壽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身故保險金申請除提供死亡證明和户籍註銷證明外,還需提供火化證明、喪葬證明等不合理材料。
2021版“負面清單”還稱,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等待期、保障責任或責任免除約定的判定條件不合理。如:部分產品條款中約定將等待期出現的症狀或體徵作為在等待期後發生保險事故時的免責依據,而症狀與體徵均無客觀判定標準,侵害消費者利益。
此外,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消費者不得單獨解除附加險,或者約定該產品保險金給付以其他產品保險金是否給付為前提條件,涉嫌侵害消費者利益。
產品責任設計:
不得雷同、異化
2021版“負面清單”要求,分紅保險、護理險、醫療險、年金險等產品不得降低保障責任,變相異化為萬能型產品。
附加兩全保險產品在費率和現價計算時考慮了主險重疾發生率,但未對主、附險比例關係進行限制,在組合銷售時可能存在保險產品異化為理財產品的風險隱患。
萬能保險產品其萬能賬户以日為單位進行結算,這樣的結算方式不合理,存在噱頭營銷風險。
費率釐定和精算假設:
不得變相突破監管規定
產品費率釐定和精算假設部分,2021版“負面清單”指出,不得通過現金價值計算、退保率、費用率等精算假設參數調整,異化產品形態,變相突破產品監管規定。
比如,長期保險產品交費期設計為2年交,存在假期交風險。
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與利潤測試中退保率假設等所反映出的預期存續期不一致。
對保險期間一年及以內的保險產品,保單年度中保單最低現金價值低於未經過淨保費。
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產品,未在產品精算報告中説明保證續保的定價處理方法和責任準備金計算辦法。
產品報送管理:
不得引用已廢止文件
產品報送管理部分,2021版“負面清單”指出,費率改革信息表中應提供核心償付能力數據,並及時更新近五年公司投資收益數據。
精算報告或其他備案材料中不得引用已廢止文件。
投資連結型產品備案,應按照規定對投資賬户設立等事項進行報告。
不得通過業務展期等方式變相銷售已停售保險產品。
兩年6次產品問題通報
早在2018年5月,人身險部曾對人身保險產品開展專項核查清理工作,對違規開發產品、產品設計異化、損害消費者利益、開發“奇葩”產品等4種行為進行了嚴查。
同時發佈了《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設計負面清單》,共包含52條禁令,涉及產品條款設計、產品責任設計、產品費率釐定、產品精算假設、產品申報使用管理五個環節。
2019年,銀保監會建立了人身保險產品通報制度。《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發現,2019年、2020年兩年內,銀保監會先後6次通報了人身險產品問題,2019年、2020年各3次通報。其中,2020年近60家人身險公司“中槍”,20餘家公司被多次通報。
更多資訊或合作歡迎關注中國經濟網官方微信(名稱:中國經濟網,id:our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