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目的純潔性不高,A股股東減持股份相比於歐美股市要多得多,加上對違規處罰偏輕,各種違規減持不斷。
違規減持方式眾多,首先是先斬後奏,也就是不根據有關規定預先發布減持公告,公開減持數量、減持時間等,其次是超比例減持,舉一個例子公告減持1%但實際可能減持1.5%,或者是三個月內通過競價交易減持超過1%,三是窗口期減持,規避股價下跌風險。
最近某公司發佈違規減持公告,2020年5月份以後實際控制人的一致行動人違規減持約58萬股,本次減持行為未在十五個交易日前預披露減持計劃,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規定,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通過本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十五個交易日前向本所報告減持計劃,在本所備案並予以公告,前款規定的減持計劃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原因、方式、減持時間區間、價格區間等信息。之所以有此規定,主要是原始股東獲得的股份成本更低,而且對上市公司瞭解更加知根知底,預先15天發佈減持公告,目的就是讓二級市場投資者有一段時間可以重新判斷自己的投資行為,對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做出新的判斷,並重新決定投資行為,出發點就是讓二級市場投資者先走為原則,解決二級市場投資者和原始股東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一旦原始股東可以不公告就減持股份,有可能造成原始股東利用信息優勢,先行獲利,規避某些風險。另外股份減持多少,也可能影響股價走勢,原始股東減持越多,根據託賓Q理論,股價可能偏離內在價值越多,另外流通市值也會增加越多,市場推高股價所需資金也就越多,股價短期調整壓力也就越大,因此股東減持預公告對投資者決策相當重要,是一個不可缺少的信息披露。
違規減持58萬股,減持數量並不多,金額也不大,大約只有100萬元左右,對股價影響也不大,性質也就不那麼惡劣,但是既然是違規減持,有關部門就應該根據證券法予以適當處罰,畢竟此減持行為發生在證券法3月1日以後,新證券法已經生效,新證券法最大特點就是大幅度提高違規違法成本,但如果證券法不及時對市場違規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成為擺設而束之高閣,證券法就是最大化提高處罰力度也不能產生任何的作用。新證券法要發揮作用震懾市場違規違法主體,就要及時出手,根據市場違規違法嚴重程度和產生的負面影響,適當的做出處罰。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持有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的股份的股東,轉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關於持有期限、賣出時間、賣出數量、賣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規定,並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如果真的按照證券法處罰,沒收減持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罰款,我想對於違規減持者而言,是一個很難接受的事實,畢竟不是竹籃打水一場空的問題,而是需要從口袋裏掏錢交罰款的問題。但是從資本市場制度建設出發,這樣的處罰是有必要的,法律法規既然制定,就要秉承依法治市的精神,對一切違規違法行為做出合理的處罰,對市場影響大,可以處罰重一點,對市場負面影響小,可以處罰輕一點,但是不能不處罰。
法不溯及既往秉承從輕從舊的原則,對於新證券法實施以前的行為,必須按照舊證券法規定處理,但是對於新政券法規定以後發生的違規違法行為,就必須按照新政券法規定處理,方顯依法治市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