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瑩瑩
當前,國際金融形勢複雜多變,金融與科技相互滲透加劇……在此背景下,強化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的重要性凸顯。
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成效顯著。但不可否認的是,金融機構公司治理與高質量發展的要求相比還有差距,金融領域“貪污腐敗”、關聯交易等現象時有發生,尤其是中小銀行、保險機構股東股權違法違規、內部人控制等屢禁不止,影響我國金融系統穩定和實體經濟安全。
把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機制落在實處,需要金融機構強化主體責任、完善公司治理、加強內部管理、強化激勵約束機制。一是“三會一層”要盡責履職。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的教訓表明,金融機構公司治理不能失去獨立性,尤其是董事會及下屬專業委員會要保持獨立性。二是引入戰略思路相似、業務協同緊密的股東,致力於提升核心競爭力。三是制定支持實體經濟、契合高質量發展的戰略目標。摒棄一味追求規模擴張的經營思路,突出質量、風險、合規指標。四是建立健全薪酬管理外部監督機制,以市場化方式公開招聘專業的、高素質的高級管理層成員等。
從金融監管部門角度,需要以更加有效的手段推進公司治理監管工作落到實處。一是完善頂層制度設計,做好監管規則的“查漏補缺”。二是繼續加大金融反腐力度,起到震懾效果。三是加快清理規範金融企業股權關係,大力提高股東違法成本,切實約束股東行為等。四是推動金融機構“三會一層”盡職歸位,嚴肅追究不履職、不當履職和不當激勵等行為責任。
當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絕非一日之功,完善公司治理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