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休眠”制度有利優化營商環境

  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陰霾籠罩以及暢通國內經濟大循環的形勢下,企業“休眠”制度不僅可以讓有關企業有喘口氣的機會,可以重整旗鼓,獲得新生,也契合了中央一再強調的“六穩”“六保”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但是,在充分肯定企業“休眠”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也要防止該制度被濫用

  近日,國務院擇要通報了有關方面反映比較集中、有一定代表性的部分意見建議及轉辦情況。據部分督查組反映,市場監管部門對連續兩個年度未報送年度報告的企業,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很多企業因短期經營困難暫時歇業,但仍有意願繼續經營,企業一旦被吊銷營業執照,其法定代表人再次創業會遇到障礙。因此,建議對未按規定報送年報的企業設立“休眠期”,以保證企業經營資格和主體資格的連續性。

  所謂企業“休眠”制度,又稱“歇業”制度,是指企業在“休眠”期間,不按自行停業處理,不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休眠”期滿前可以自主申請恢復正常經營狀態。“休眠”期內除不從事經營活動外,企業仍然具備商事主體的其他合法權益。

  不可否認,國務院建議試行企業“休眠”制度,這在全球尚未走出疫情陰霾籠罩以及通暢國內經濟大循環的形勢下,不僅可以讓有關企業有喘口氣的機會,可以重整旗鼓,獲得新生,也契合了中央一再強調的“六穩”“六保”要求,有利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

  推出企業“休眠”制度,符合國際慣例。比如,在有些國家的公司法中,將“休眠”公司界定為自設立或前一個財務年度末以來,若公司沒有重大會計交易,即視為休眠公司。還有的國家將“休眠”公司定義為“那些停止營業活動並且未經解散及清算而又閒置商業登記的公司”,對“休眠”公司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存續,並規定了“休眠”公司的解散制度。

  但是,在充分肯定企業“休眠”制度積極意義的同時,也要防止該制度被濫用,防範變另類“殭屍企業”,給市場經濟秩序帶來諸多隱患。可以想見,一些負有債務的“休眠”企業,因不能及時清算,難免會損害債權人和利害關係人的切身利益;不排除有些“休眠”企業會出於偷逃税、躲藏債務甚至洗錢等因素,故意睜眼“休眠”,這同樣會引發各種矛盾與問題。因此,有必要給企業“休眠”設置一定的期限和條件。

  對此,國家層面已着手完善有關制度措施。今年6月份,市場監管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事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該《草案》規定了“歇業登記”,明確規定商事主體申請暫停營業登記前,應當結清税款,並履行完結其他法定義務。同時,對歇業期限、恢復營業等條款作出了有效規制。

  當然,防止企業“休眠”變另類“殭屍企業”,還需要在立法上將企業“休眠”制度和解散、清算以及破產等終止程序,作一個閉環式規定,從而使企業不能輕易鑽制度的空子,擾亂市場經濟秩序。(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吳睿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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