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員工持股合夥協議,都要注意哪些問題?

文|孫博暉(知本諮詢顧問)

隨着國企改革三年行動提出,混合所有制企業要“穩慎開展”員工持股的要求,眾多企業都在探索,以《關於國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開展員工持股試點的意見》(國資發改革[2016]133號)(以下簡稱“133號文”)為政策基礎,合理合規地設計實施員工持股。其中涉及到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員工持股平台的選擇問題。

通過歸納總結成功經驗,可以發現合夥制企業是目前多數企業推行員工持股時首選的持股平台。這種企業形式管理相對靈活,同時綜合税收成本是比較低的。但作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夥企業與普通的合夥制企業具有很大的不同點,如經營活動的範圍,合夥人的進入、退出,合夥企業的費用管理等,這些都應在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中有所體現。

知本諮詢結合133號文的政策要求、《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員工持股的諮詢經驗,總結出了3點需要在《合夥協議》中注意的問題,為大家在組建合夥企業時提供參考。

(一)員工持股平台的投資限制問題

依據133號文的政策規定,持股平台不得從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經營活動。故而在合夥協議中,對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需要做出明確的説明,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作為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其經營範圍應根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涉及投資、資產管理等經營活動的條目進行選擇,且在進行工商登記時不宜過多,避免出現合規性風險

2、投資限制條款。

在合夥協議關於“合夥企業的管理”相應條目中,應單獨設置投資限制條款,明確除用於支付合夥企業費用、清償債務及合夥企業運營管理之必要所需其他費用外,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的出資應僅用於投資持股員工所在公司,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二)員工未出資問題的處理

合夥企業成立時,如有員工未在規定期限內按認繳金額進行出資,公司需要在合夥企業中對違約員工做除名處理,其應繳未繳的出資部分也需要做相應處理,具體可選擇以下三種方案進行:

1、其他持股員工追加認繳。

由其他守約的持股員工自主決定是否追加認繳出資,如果其他員工同時願意追加認繳的,則根據持股員工原認繳出資比例計算其各自追加認繳的出資;

2、新接納員工參與持股。

企業也可以選擇接納一名或多名符合持股條件的員工,作為新增人員納入到員工持股計劃中,承擔違約員工應繳未繳的出資部分;

3、對相應出資額進行註銷。

如其餘持股員工均不願追加認繳,且無符合條件的其他員工進入的情況下,可以依據違約員工應繳未繳的出資額相應縮減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

(三)預留股份代持的處理

在員工持股方案的設計中,多數公司會預留部分股權,以引進新進入的人才,代持方既可以選擇指定的人員,也可以選擇特定的代持機構(通常為基金公司)。如果選擇特定的代持機構,合夥協議中就需要對代持機構代持股權所產生的管理費用進行相關規定,內容主要為以下兩個方面:

1、管理費用的計算。

通常代持機構代持股權會按固定的費率收取管理費,具體計算為:

管理費=公司註冊資本×代持機構持有公司股權比例×每股價格×費率×當年實際天數/365

其中,年按會計年度計算,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註冊資本和代持機構持有公司股權比例,在未來年度發生增減時,以工商變更當日為界分別計算;

當年實際天數為代持機構持有股權的實際天數。如為完整年度,則一年按365天計算。

2、管理費用的支付。

通常情況下可選擇的管理費用支付方式有兩種:

1)代持機構放棄所持股比對應的分紅權,相關權益由其他股東按照股比承接,每年分紅過程中優先支付代持機構的管理費用,不足的部分由各股東依據股比份額補足。

2)代持機構放棄所持股比對應的分紅權,相關權益由某股東(國有股東/民營股東/持股平台)承接,由某股東(國有股東/民營股東/持股平台)支付代持機構的管理費用。

需要註明的是,管理費用的支付方式用多種,如不選擇上述兩種方式,也可與代持機構溝通協商後確定另外的支付方式。但無論選擇以何種方式代持,以及何種管理費支付方式,關鍵是考量收益權與管理費承擔義務的對等,其內容都需要在合夥協議中進行明確。

綜上所述,在組建作為持股平台的合夥企業時,要注意政策的相關要求,將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人員的出資繳納,代持機構的管理費用問題,依據企業的情況個性化處理,做到合規、合理、可操作,這樣才能讓持股員工更放心的參與,也讓企業更加方便管理。

編輯丨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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