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朱凱
昨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修訂後發佈,並自即日起施行。本次修訂主要調整完善了滬市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盤中臨時停牌及申報價格限制措施。
上交所方面稱,重新上市的股票由於公司基本面可能發生較大變化,加之上市首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當日股票價格可能出現大幅波動。因此,此次修訂旨在減少交易阻力和不必要的干預,增強市場流動性,保障重新上市股票的充分交易。經調整後的相關措施與科創板新股上市後前5個交易日無價格漲跌幅限制期間的相關做法保持一致。
本次修訂的《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除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上市首日外,風險警示股票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屬於異常波動,上交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對其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停牌時間持續至當日14:57。”第九條修改為:“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當日盤中臨時停牌事宜按照上交所關於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規定執行。”
記者注意到,《管理辦法》調整了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的具體情形。即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時,實施盤中臨時停牌。原“盤中換手率達到或超過30%”的情形,不再實施盤中臨時停牌。
此外,新增了臨時停牌時間和公告發布等相關規定。修訂後的《管理辦法》新增第十條,規定盤中臨時停牌持續時間為10分鐘,停牌期間可報可撤,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實行集合競價撮合;新增第十一條,規定盤中臨時停牌公告事宜;新增第十二條,明確重新上市股票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對限價申報實施價格限制,即買入申報價格不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賣出申報價格不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無申報價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