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於12月17日下午舉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法律責任及風險防範”主題沙龍,數千位獨立董事參加了本次線上活動。安永大中華區審計服務主管合夥人就“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及財務內控審核”進行了分享。
以下內容根據現場演講整理。
尊敬的各位獨立董事,大家下午好!我是安永大中華區審計服務主管合夥人王鵬程,很榮幸參與本次“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法律責任及風險防範主題沙龍”,我今天分享的題目是“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有效履職及財務內控審核”。
中國的資本市場經過30年的發展,截至2020年底,現有滬深兩市上市公司超過4500家,香港上市公司超過2500家,我們的資本市場是僅次於美國的全球第二大市場。獨立董事作為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在上市公司治理、維護中小股東權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20年底,A股上市公司任職獨立董事超過14000人,港股上市公司任職獨立董事超過8000人。
近期某上市醫藥公司財務造假案件中對獨立董事連帶賠償責任的判決,引發了資本市場對於獨立董事職權、義務以及如何履職問題的廣泛討論和思考。在強監管的證券行政執法背景下,獨立董事因上市公司違法、被做空而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承擔的罰款金額都在提高。在目前的市場環境下,非常感謝上市公司協會發起本次活動,讓眾多的專業機構、獨立董事有機會坐在一起積極探討中國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話題。
作為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我們在上市公司審計過程中與獨立董事有廣泛和深入的溝通,熟悉獨立董事的工作機制,也非常理解獨立董事在履職過程中面臨的問題和挑戰。今天借這個機會,我希望能夠在獨立董事如何有效履職、在履職過程中面臨的風險、獨立董事在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審核過程中應該關注的重點領域、如何利用外部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成果並與其保持有效溝通、以及在出現舞弊跡象時的獨立調查機制等領域進行一些探討和分享。
獨立董事的履職範圍
對於獨立董事的履職範圍,現行《公司法》、《證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履職指引》以及滬深兩市的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自律規範等文件中均有一些規定,通常包括以下領域:
1、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均需要獨立董事發表意見,確保定期報告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2、重大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事前認可,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關聯交易涉及和大股東控制公司之間的交易,也是財務造假的重災區,所以對於重大關聯交易的事前審核是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的重要舉措;
3、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中規定,審計委員會的關鍵職責之一便是“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壓實審計委員會的職責,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這是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4、公司治理也賦予了獨立董事提議召開董事會或臨時股東大會,提名、任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決定董事高管薪酬等職權。
此外,獨立董事履職中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對一些重大事項的審批和發表獨立意見。如果企業被外部審計師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作為審計師,我強烈建議各位獨立董事詳細瞭解引發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具體事項、審計師出具意見的基準等等,因為非無保留意見是對財務報表本身真實、公允性的一個否定。
當然,公司如果出現了重大資產重組、股權激勵、重大收購或資產處置等交易,也建議獨立董事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詳細瞭解具體事項,與企業管理層、外部交易顧問、外部審計師做好充分的溝通,為發表客觀、獨立的意見奠定基礎,必要時也需要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諮詢機構,對公司的具體事項進行審計和諮詢。
獨立董事失職面臨的風險和處罰
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負有勤勉義務,應當依法獨立履職,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近年來,在強監管的證券行政執法背景下,董事因上市公司違法而被要求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情形頻發。根據2020年度行政處罰和市場禁入情況,涉及18家上市公司,共處罰53名獨立董事。涉及獨立董事的行政處罰案件共18件(滬主板6件,深主板2件,中小板9件,創業板1件),其中證監會作出處罰7件,證監局作出處罰11件。
2020年度被行政處罰的53名獨立董事合計被處以384萬元罰款,處罰金額較2019年度增長69.16%(2019年度57名獨立董事合計被處以227萬元罰款),處罰力度加大。
2020年度涉及獨立董事被處罰的18個案件中,主要涉及的違規類型分為兩類:一類是涉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針對違規的公司共計開出罰單16起,處罰相關獨立董事51人;另一類是涉及泄露內幕信息、內幕交易、短線交易,全年開出罰單2起,處罰相關獨立董事2人。
如果説2020年度的獨立董事處罰案例看上去還不那麼重大,而由於近期上市醫藥企業所受到的鉅額罰款,引發多家上市公司出現了獨立董事離職潮。雖然相關公告並未透露相關獨立董事辭去職務的具體原因,但我相信,獨立董事還是深刻感受到了強監管環境下的履職風險。獨立董事的履職風險源頭還是來自於上市公司本身的違法行為所帶來的風險,主要集中在以下領域:
首先就是財務造假,震驚資本市場的某國內上市醫藥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涉及多個年度(第一次處罰是2016-2018年財務造假,接連是2020年、2021年兩次重大會計差錯更正公告),覆蓋幾乎所有重要的財務數據,觸發了證監會史上最嚴重的一次處罰。通常財務造假涉及的領域都是廣泛的,造假的手段也是系統性的,為獨立董事的有效履職帶來了重大的風險。
第二個風險來源就是關聯方資金佔用、違規擔保以及通過關聯方交易進行利益輸送。這個風險主要產生於上市公司大股東從自身利益出發,通過隱瞞關聯交易、不公平交易等手段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的行為。這類事項通常是大股東授意管理層進行的交易,並且會利用大股東的影響力左右獨立董事的判斷。資本市場上關聯方交易相關的違規事項比比皆是,例如某些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長期肆意佔用上市公司資金,刻意隱瞞實際控制人的重要事實,目的就是隱瞞與實際控制人相關公司間的重大關聯交易,形成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資金的事實。
最後是信息披露違法類。違規行為主要涉及虛假陳述、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目的就是誤導投資人、中小股東,達到上市公司非法獲利的目的。
上述53名被處罰的獨立董事中,其中有21名提出陳述、申辯或聽證申請。申辯意見主要包括:
1、獨立董事不實際參與公司日常經營決策,對於公司的一些事項不知悉;
2、獨立董事的判斷通常基於董事會議案以及會計師審計報告,對於公司本身刻意隱瞞的事項、違法違規事項等超出其能履職的專業能力範圍;
3、獨立董事個人不存在主觀故意、弄虛作假、嚴重失職或為自身直接或間接獲取不當利益等行為,對違法行為沒有過錯。
從獨立董事的申辯理由來看,困擾獨立董事的問題在於“自己應該如何履職方為勤勉盡責?”。這些申辯本身也是獨立董事履職過程中的客觀事實,但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大部分申辯意見不予採納,證監會認為獨立董事在正常履職的情況下,不知情、不瞭解、未參與恰恰是其未勤勉盡責的證明;獨立董事不能僅以其能力不足為由免除信息披露違法的行政責任;獨立董事一旦在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即應當保證披露的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等。通過證監會的這些反饋,我們可以看到獨立董事履職需要遵循一套市場和監管機構普遍認可的基本原則,在這些基本原則下,獨立董事才具有把控上市公司財務風險、內控風險、併購交易等風險的主要抓手。
獨立董事有效履職的基本原則
獨立董事的職責決定了其勤勉義務的範圍。我國獨立董事制度,借鑑自英美法系,其目的在於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獨立董事的特別之處在於“獨立性”,其存在的價值,即在於以其獨立的特殊身份,擺脱公司利益階層和管理層的影響和控制,對上市公司進行客觀公正的監督。獨立董事履職的原則主要包括八個方面:
1、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專業勝任能力。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規則;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2、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能擔任獨立董事; 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不能擔任;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 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能擔任;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諮詢等服務的人員不能擔任獨立董事;
3、勤勉盡責,作出符合專業標準的判斷。勤勉盡責,善於向董事會、管理層提問。獨立董事在參與公司治理的過程中需要不斷地向管理層提出問題,在履職過程中,問了該問的問題,然後基於對得到信息的合理依賴,作出符合專業標準的判斷,從而盡到獨立董事的責任。獨立董事依據獨立判斷髮表意見的作用是重要的,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制約董事會和管理層為追求贏利而過度冒險的傾向;
4、瞭解和掌握公司實際經營情況。獨立董事若只是依據公司提供的文件報表進行判斷和形式審查,無法滿足履行公司治理責任的要求。獨立董事需要通過多種渠道瞭解公司的商業模式、經營情況和實際業績;
5、獨立董事對公司重大事項保持專業審慎態度。這種專業審慎態度非常重要地表現在:對於公司的關聯交易、經營情況、財務狀況、重大事件是否符合公司和全體股東的整體利益以及是否合法合規,獨立董事應當予以積極關注和合理懷疑,審慎地調查核實,並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作出獨立判斷。必要情況下,獨立董事應該獨立聘請第三方獨立機構進行相關調查後做出專業判斷。對於獨立董事已經發現公司存在異常事件或者可能舞弊的,獨立董事應該採取積極措施去予以阻止、糾正,並且在相關決議和披露文件上籤署反對意見或無法發表意見;
6、與公司內審部、外部審計師建立良好的溝通渠道,適時瞭解公司重大事項。獨立董事通過內部審計的溝通匯報,可以瞭解公司內控的風險以及存在問題的重要領域,滿足履行公司治理責任的要求。獨立董事定期和外部審計師溝通,可以瞭解公司重大財務風險領域和存在的舞弊風險,做到有效履職,防範風險。這部分內容我會在第五部分:與外部審計師有效溝通章節詳細闡述,外部審計師是股東管控財務報表質量的最重要的防線,也是獨立董事履職,把控公司財務風險、內控風險和併購交易風險的主要抓手;
7、保持客觀中立。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需要獨立董事事前審核和獨立發表意見,在對關聯交易的審批中,獨立董事需要對公司披露的信息客觀中立地發表審批意見。在信息披露方面,如果獨立董事對公司披露的信息有反對意見,公司也必須公開披露相應的獨立董事意見;
8、充分記錄獨立董事意見和建議。獨立董事對於自己意見的記錄、公告的信息要進行充分關注和審核。在第二部分獨立董事申辯部分,也有獨立董事稱其多次提出相關建議,但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但在相關半年報、年報董事會會議記錄上未見其所述發言記錄。根據獨立董事在審議上市公司相關定期報告的董事會會議記錄上簽字確認,即代表了其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財務報表與內控審核重點
與監管機構利用執法權進行檢查、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核查不同,獨立董事雖身為上市公司相關人員,但是往往能夠獲取的信息和資料十分有限。如何在信息和資料有限的情況下,及時發現、甚至制止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恰當地發表獨立董事意見,就需要獨立董事們充分利用好《證券法》和《獨立董事指導意見》賦予獨立董事的權利,並充分利用中介機構的工作,輔助做出判斷。因此,我們也建議獨立董事關注財務報表與內控審核中的重點領域。
在我國A股證券市場,財務舞弊與會計信息披露相生相伴、屢禁不止,財務舞弊廣受學界和業界的關注。目前中國資本市場財務舞弊的涉案規模已進入人民幣百億級時代,上市公司財務舞弊案件呈現出舞弊方式系統化複雜化、手段隱蔽、舞弊週期長、涉及金額重大等特點。而在國際上,近年來中國在海外上市公司亦因涉嫌財務舞弊行為被各大做空機構頻頻做空。這引發了我們對於上市公司如何完善財務舞弊風險監管、防範和調查機制的思考。
財務舞弊有哪些特徵?財務舞弊樣本公司主要採用哪些手法?財務舞弊有哪些識別方法?獨立董事們應如何有效執行財務內控審核?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對上市公司財務舞弊特徵的分析,廈門國家會計學院黃世忠院長對2007年至2018年6月期間的財務舞弊進行了統計。我們看到,製造業、農林牧漁業的上市公司涉及財務舞弊的較多,分別達到51家和11家;從相對數看,財務舞弊佔比最高的分別是交通運輸倉儲業(22.22%)、住宿和餐飲業(11.11%)和農林牧漁業(8.4%)。從地區分佈來看,總體而言,經濟欠發達地區的上市公司發生財務舞弊佔比明顯高於經濟發達地區的上市公司。而近幾年,我們發現福建、山東等地區的上市公司發生財務舞弊的情況也有所增加。
財務舞弊主要集中在對利潤表的粉飾和操縱上,其中:收入舞弊成為財務舞弊的“重災區”,佔比為65.52%;費用和成本舞弊成為財務舞弊的第二、第四大類型,佔比分別為26.44%和12.64%。特別令人關注的是,資產負債表上的貨幣資金舞弊已然成為財務舞弊的第三大類型,佔比高達22.99%。雖然舞弊手段越來越隱蔽,但究其根本,舞弊的領域仍然集中在這幾個方面。舞弊的手段在過去幾年有了很大的發展,從較簡單粗暴的虛構供應商/客户、製造沒有任何支持性文件的虛假交易、提供虛假銀行流水等等,到通過真實存在的所謂的第三方而實為關聯公司的供應商/客户進行看似真實的交易,這些交易具備合同、發票、甚至資金流向也是經得起查詢的。而隨着信息時代和資本市場的發展,海量數據、第三方首付款渠道以及頻繁地併購和處置資本性交易,也為造假者提供了更多的機會,而這無疑給審計和調查帶來了新的挑戰、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給獨立董事履職帶來了重大風險。
我們進一步對2021年1月1日至今上市公司已經公告的會計差錯更正進行了統計(數據來源於WIND)。在這一年中就有高達304份上市公司會計差錯更正公告,而收入成本確認相關的差錯更正首當其衝。在某些上市公司的公告中披露的,會計差錯涉及的金額之大、差錯更正之頻繁、跨越年度之多着實辣眼,而居然還可以以會計差錯作為遮羞布掩蓋財務造假的事實。查看上市公司2020年報、2020年6月和2021年10月兩份會計差錯更正報告,我們看到,財務造假東窗事發後,衝減了2017年度收入,調增了2017年度存貨各183億元,調整後中藥材存貨高達252億元。這些存貨,2020年計提了減值204億元,2021年10月份重新評估未減值的33億元人蔘的評估價僅僅2300萬元,市場很多分析人士都在質疑會計差錯調整後,存貨其實大多不存在,2021年更正公告中也看到存貨數量滅失的跡象。如果調整後的存貨大部分不存在,獨立董事在兩次會計差錯更正中發表的意見仍然認為差錯更正符合相關規定,不損害公司和中小股東利益,同意更正,這不是錯上加錯嗎?大家還會為獨董喊冤嗎?
相比之下,我們對同期獨立董事反對董事會議案的統計相比公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數量令人唏噓。僅有32家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提出過反對意見。
根據以上統計歸納,獨立董事在對財務報表審核時需要高度關注常見的舞弊信號:
1、所謂的第三方,包括與客户、供應商之間隱蔽的關聯聯繫,關鍵供應商、客户的變更,過於集中的銷售或採購;
2、重大交易,包括存疑的收購和出售;
3、財務指標和現金流的異常,以及同業比較存在的明顯優於或劣於同業企業的不合理現象,例如:資金充足但負債率高、向第三方提供無商業實質的預付款、盈利但經營活動現金流為負數、生產成本與產能不相符、不合理的研發費用資產化、資本性支出與折舊不相符、不合理的高於同行的毛利率、利息收入與銀行存款不相符等等。
獨立董事們應提高識別財務舞弊的能力,當識別到以上情況,一定要高度警惕,看清重大第三方、重大交易、應充分了解原因並挑戰其商業合理性、掌握底層交易的實質。
此外,獨立董事也應該充分溝通了解並關注註冊會計師識別財務舞弊的能力,有助於防止審計失敗,並從技術層面對上市公司的財務造假形成震懾,營造“不敢假”的氛圍。有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配備“法務會計”團隊,為註冊會計師提供反舞弊的專業支持。此外,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還應當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和大數據等信息技術識別舞弊跡象。
高質量的會計信息有賴於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保駕護航。國內外的大量研究表明,財務造假與不健全的公司治理機制如影隨形、相伴而生,凡是發生財務造假的上市公司,其治理機制一定存在重大缺陷。獨立董事應充分關注公司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及內控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情況,為公司優化業務及管理流程提出改進意見;關注監管機構的反饋意見及通報情況;瞭解公司內部控制各項工作開展情況,根據《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規範性文件要求,確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運行有效;根據與內部審計部門、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情況,瞭解及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缺陷。針對內部控制缺陷,跟進公司的改善措施、解決方案。
在內控、治理層面常見的舞弊風險信號和關注點包括:評價獨立董事是否具備足夠的行業經驗、其專業性和是否盡職盡責;使用“靈活”的擔保人、審計師、評估師;管理層的合規意識薄弱、缺少誠信文化,管理層成員的穩定性較差;頻繁地更換審計師;缺乏財務記錄留存的內控措施等等。
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需要保持與有關各方的密切溝通,包括公司高級管理層,公司的內部審計部門、財務部門及法律合規部門。從獨立董事履行對財務報表和內部控制的責任而言,與公司所聘請的外部會計師事務所有效的溝通,尤為重要。
與會計師事務所的溝通,分定期溝通和臨時溝通。一般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至少需要在審計計劃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兩次溝通。有些上市公司,除了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年報進行審計外,還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半年度報告進行審閲、對季度報告執行商定程序,這種情況下,溝通頻率更高,至少包括年度開始前就審計計劃進行溝通,每個季度商定程序結果的溝通,半年度報告審閲計劃的溝通,半年度報告審閲結果的溝通,年底預審結果與審計計劃更新的溝通,年度報告審計結果的溝通,年度會計師事務所評價的溝通,還有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事務所的單獨溝通。期間,還有一些臨時溝通,比如同行業對標的分析,Environment、Social Responsibility、Corporate Governance(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專題等等。有些大型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會計師事務所每年的溝通可能超過十次,有的超過二十次。
這裏,我以審計計劃階段和審計報告階段為例,説明獨立董事如何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溝通。在很多獨立董事看來,審計計劃是審計師的事情,即便溝通,也是例行公事。其實,審計計劃是否合理,關乎到上市公司審計的質量,關乎到上市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對於獨立董事來説,應特別關注:
1、審計師識別的重要事項是否準確,是否全面。不同的行業,不同的企業,重要事項存在很大的差異,金融行業通常是不良資產、計提的準備金、各種投資的估值,信息技術企業的重要領域則會是收入的確認和研究開發費用,施工企業則會是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2、針對這些重要事項採取的審計程序是否充分、恰當,比如盤點程序,函證程序,針對供應商和客户的背景調查;
3、主要的舞弊風險,每一家企業都可能存在舞弊風險,只是每家企業舞弊風險的表現形式不同而已,有的是收入,有的是費用,有的是貨幣資金,前面介紹的財務舞弊形式可見一斑。如果在每年的審計計劃階段,都將收入、貨幣資金、存貨認定為舞弊風險,並採取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可以有效防範財務舞弊風險;
4、關注負責合夥人和現場負責經理的能力,審計團隊的資源配備、能力不夠、人員不足,不可能保證審計質量;
5、從時間表來看,據統計,2000年上市公司年報披露,4月份披露的上市公司佔比為75.5%,最後半個月披露佔61.5%,“壓線交卷”現象還是比較嚴重的,應該引起各位董事的關注。
對於審計計劃,獨立董事需要基於對公司經營業務的瞭解,基於平常積累的經驗,提出建議,也可以説提出挑戰。有的董事可能提出增加一些重要關注點,有的董事可能提出增加額外的審計程序。當然,也有獨立董事要求審計師在財務報表審計之外增加一些針對所關注的事項開展一些專項調研,比如,今年可能會有獨立董事要求審計師針對上市公司對暴雷的地產企業的風險暴露開展專項調研,提供專項調研報告。
對於審計結果的溝通,絕不能走形式。一些上市公司,為了確保充分的溝通和交流,會在年報審計委員會召開前安排與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的預溝通。預溝通的形式有很多好處,時間充足,交流充分,要進行補充修改的,也有時間。需要進一步討論的,也有時間安排。我曾聽説,有家大型上市公司,年報審計委員會從早上8點開到晚上8點,中間吃盒飯,董事們勤勉盡責,堪稱表率。對於審計結果的溝通,重點在於關鍵審計事項、重要審計領域、主要的舞弊風險所執行的審計程序是否到位,發現的問題是否準確,處理是否恰當,各項資產、負債、收入與費用能否保證其在重大方面真實、準確、完整。利用的專家工作,比如計算機審計、評估專家、精算專家、税務專家,其專業勝任能力是否足夠。審計發現的問題,為什麼公司不做調整?是否對財務報告不存在重大影響?是否構成內控缺失等。對於有的公司,今年可能還會多一個問題,比如氣候相關風險對公司業務和財務的影響。在審計結果溝通中,審計師通常會問審計委員會委員及董事們是否注意到舞弊的跡象,對這一問題,不能想當然回答沒有,需要通過了解公司反舞弊的內控,包括舉報記錄等等來回答。
通常,按相關規定,獨立董事每年需要與會計師事務所進行一到兩次的單獨的、沒有公司相關人員在場的溝通和交流,也就是常説的閉門會議。這種單獨的溝通,不是形式,利用好這種溝通,對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大有幫助。在閉門會議上,獨立董事需要問審計師審計過程中有沒有受到限制、受到干預,在整個審計過程中審計師是如何保持職業懷疑的,有沒有與管理層存在分歧,意見分歧又是如何解決的,以及需要提請獨立董事關注的事項。
獨立董事履行職責,尤其是履行對財務報表的職責,需要有一個好的支撐,也就是選擇一個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在這方面,儘管有關證券法規,包括上市規則,獨立董事規則都賦予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的權力,但很多上市公司,即便招標,也實際上是管理層在行使會計師事務所聘用的權力。這是萬萬要不得的,獨立董事放棄這種權力,是對公司治理的藐視,是對自己的極度不負責。外部審計,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獨立性是外部審計的靈魂,管理層聘請審計師審計管理層哪有獨立性,也就無從談起客觀公正地開展審計工作、發表審計意見,審計質量無從談起。國務院辦公廳於8月發佈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註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1〕30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完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有關規定,壓實企業審計委員會責任,科學設置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指標權重,提高質量因素權重,降低價格因素權重,完善報價因素評價方式,引導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選聘機制,從源頭有效遏制惡性競爭”。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審計委員會需要切實履行會計師事務所聘用的職責。
審計委員會主導會計師事務所選聘,也與各國會計師事務所選聘實踐一致。英國2018年公司法典(The UK Corporate Governance Code)中,就明確公司審計委員會的職責之一是“執行外部審計師招投標程序,推薦給董事會外部審計師的聘用、續聘和解除,批准外部審計師的報酬和合同條款”; 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FRC)於2017年發佈《審計招投標最佳實踐》,提出“投資者期望審計委員會實質參與,並且審計委員會主席領導審計招投標過程”,“審計委員會必須主導審計招投標,並且必須能夠證明這一點”,“所有審計委員會成員必須參與整個招投標過程”。
昨天香港財務彙報局發佈了《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數師》,指出:“儘管核數師對審計的質素負主要責任,審計委員會亦透過履行《上市規則》的各項責任協助確保審計質素。這些職責包括就核數師的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及批准核數師的薪酬及聘用條款;監督包括上市實體財務報表審計在內的財務彙報流程。因此,審計委員會乃維持審計質素過程的基石,其有效行使職責對監督核數師表現及確保審計質素尤其重要。”
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機制,也就要求在選聘過程中質量因素是第一考慮,審計費用則是第二位的。目前,註冊會計師行業低價競爭現象嚴重,審計收費持續下降,已經嚴重影響到行業的影響力和審計質量。我們看到,一些行業的企業,資產規模與十多年前相比增加了五倍以上,子公司數量也今非昔比,但審計收費卻是10多年前的水平甚至低於當時的審計收費;個別大型上市公司,10多年前的審計收費5000多萬元人民幣,今天的審計收費卻僅僅是區區900多萬元。10多年之後,業務規模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監管環境同樣今非昔比,而10多年的物價變化、工資調整又會有怎樣的累計影響。此種情況,極其令人堪憂。這種局面,與審計招投標中的審計收費評價方式有關。
1、最高限價的確定:一些企業確定的最高限價,嚴重低於市場水平,例如,某大型企業在2018年審計招投標時將最高限價確定為當前審計收費的50%以下。也有些企業,儘管最高限價與上年度審計費用相比變化不大,但審計範圍則大幅度增加了,增加了公司的法定審計報告數量,增加了專項審計服務,增加了一系列增值服務的內容。這種最高限價的設定,嚴重偏離了審計招投標的初衷,讓審計招投標變成了降低審計費用的手段和工具。導致堅守質量、堅守原則的會計師事務所只好棄標,整個招投標變成能夠接受低價的會計師事務所與企業之間的議價程序;
2、價格評分標準的確定:很多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時,將價格分值設定為很高的分值,如果是百分制,價格分佔40、50分以上,甚至有的企業在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時僅僅是詢價而已。與此同時,這些企業確定的價格評分標準,又是最低價格最高分值,而且價格的得分極其敏感。這種情況下,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為了確保中標,不得不低價競爭。我們注意到四川省注協2021年4月和5月份分兩批約談21家會計師事務所的消息,看到在四川省及成都市2020-2022年度財務決算及結算審計招標項目中,不少事務所採取低價方式參與投標。從中標結果看,最低折扣價僅為限價的47%。這種情況並不少見。這種以價格為導向的選聘機制,導致的就是低價競爭,中標機構中標後,中標後的審計費用可能無法補償合理的資源投入,進而無法保證審計質量;
3、對未來數年審計費用固定不變承諾的要求:有的企業在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時,要求投標機構承諾未來三年或五年,審計費用在審計範圍相同的情況下保持不變,同時又要求投標機構承諾團隊保持穩定。這種承諾安排,體現了甲方強勢的思維,根本沒有考慮3年或5年間:被審計機構儘管審計範圍沒有變化但業務規模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保持穩定的同時,團隊成員因升遷等因素,工資成本大幅增加;
4、費用支付條款的設定:一些企業,在邀標文件中對費用支付條款進行了明確的規定,要求審計費用的大部分或全部在審計報告出具後支付,並強調不同意這一條款的機構,因商務條款偏離扣分或視同廢標處理。其實,這種審計費用支付條款,嚴重影響了審計獨立性,進而嚴重損害審計質量;
上述情況的發生,與管理層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師事務所選聘直接相關,在大多數企業的管理層看來,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是法律的要求、外在的要求,不管哪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形式和內容大體相仿,“各家參與投標的會計師事務所都一樣,就看誰的價格低了”。大多數企業管理層的這種想法,也能理解,因為他們本身就是審計監督的對象,本身就不獨立。
在我們明確了審計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會計師事務所後,上述問題也應該能夠解決。在這方面,英國財務彙報局發佈的《審計招投標最佳實踐》中提及的一些做法值得參考:“審計委員會應該主導審計費用的談判,而不是管理層”;“投資者擔心審計費用是否比同行業公司低”;“審計費用不是決策程序中的主要考慮因素”;“一些審計委員會是在不考慮審計費用(fee Blind)的基礎上進行招標的,而審計費用的談判則在確定所選聘會計師事務所之後”。昨天香港財務彙報局發佈的《審計委員會有效運作指引——甄選、委任及重新委任核數師》指出:“審計質素及審計費用之間確實存在互惠因果關係。一般而言,較高的審計費用可為高素質審計提供支持,因為核數師可分配更多時間及資源進行更全面的審計程序,以獲得充分及適當的審計憑證。因此,審計委員會就甄選及委任核數師向董事會提出建議及釐定審計費用時,需要信納審計費用的水平不會令審計質素受限於資源不足或審計工作未能充分”。
以質量為導向的會計師事務所選聘,需要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評分標準。財政部2020年修訂後發佈的《國有金融企業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中給出的參考評分標準是:職業記錄和質量控制水平20%,工作方案20%,人員配備15%,報價15%,相關工作經驗10%,商務相應程度10%,總體評價10%。英國財務報告委員會發布的《審計招投標最佳實踐》中列示的評價標準包括:
1、事務所和審計團隊的行業經驗;
2、負責合夥人和事務所的經驗和審計質量記錄;
3、計劃在審計過程中運用的技術;
4、事務所網絡的覆蓋程度:
5、類似審計項目的交接經驗。
《審計招投標最佳實踐》中也提到,技術挑戰(Technical challenges),包括重大會計審計問題、獨立性和職業道德等的質詢廣泛用於審計招投標過程以及投標陳述的答疑環節,技術挑戰有助於評價審計團隊的專業技術能力。演示材料中列示的昨天香港財務彙報局所發佈指引列示的一些標準,與英國《審計招投標最佳實踐》的標準大同小異。
近年來,上市公司變更會計師事務所頻繁,需要引起高度關注。A股上市公司從今年1月1日至今,有286家次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香港上市公司從2011年到2019年九年間,共有237家次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我們看到,相對來看,A股上市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比港股上市公司頻繁,港股上市公司披露因與管理層意見分歧或存在未決事宜有而辭任的有30家。此外,港股中因審計費用未達成一致而辭任的達到171家,A股公司因客户發展戰略、未來業務拓展和審計需求的變化而更換的有125家,因審計輪換而更換的有135家。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變更原因大多語焉不詳,真實原因不得而知。昨天香港財務彙報局所發佈指引,指出:“審計委員會亦須信納審計費用水平乃核數師辭任的真實原因,而並非因核數師發現上市實體涉嫌有舞弊、瀆職或管理不善的情況而辭任”。由於頻繁更換會計師事務所常常是財務舞弊的重要信號,獨立董事務必要把好更換關,未經審計委員會和獨立董事同意,不得更換。對於會計師事務所主動辭任的,必須清楚辭任的真實原因,可以要求與管理層澄清,也有必要與會計師事務所深入交流。一旦有跡象表明審計師發現舞弊跡象而辭任,審計委員會與獨立董事必須採取相應措施。
審計委員會及獨立董事對外部審計師的評價機制,對於發揮外部審計師“看門人”的作用,不斷提升審計質量,發揮外部審計師對於獨立董事履職的支撐作用非常重要,不能流於形式,更不能沒有這種機制,也不能依賴管理層的評價。管理層的評價不獨立,也會影響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這方面,美國審計質量中心於2021年3月發佈為審計委員會開發的外部審計師評估工具。根據該文件,外部審計師的評價包括以下方面:外部審計師(事務所層面和團隊層面)的資質和業績;事務所層面提升審計質量和監控審計質量的方法;外部審計師與審計委員會和管理層溝通和坦誠程度;外部審計師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懷疑態度等。該文件也指出,在具體評價事務所層面的審計質量時,可以查閲各事務所依據審計質量框架(包括審計質量指數AQIs)披露的審計質量報告。該工具可以作為審計委員會對外部審計師年度履職情況評價的工具。昨天香港財務彙報局所發佈的指引,對外部審計師評價的一些標準也大同小異。高盛於2020年報中披露的審計委員會對外部審計師的評價,有幾個評價因素比較特別:
1、向審計委員會的坦率及提供的洞察;
2、對金融行業會計問題及監管變化提供充足的信息;
3、負責合夥人的表現。
出現舞弊跡象時的獨立調查機制
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參與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應行使的監督職能之一是對存在重大風險及舞弊跡象的事項開展內審、內部調查或獨立調查。當出現針對公司的財務舞弊的指控或發現舞弊跡象時,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對事件有獨立專業的判斷,並通過開展積極的獨立調查,向市場釋放公司積極應對的信號,增強市場對公司的信任。
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通常由上市公司治理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藉助專業性更強的法證會計師執行獨立調查。這種方式是監管比較推崇的方式,國際上也有很多案例和慣常的流程。在美國、中國香港、澳大利亞,監管的相關文件中都有提到法證服務用於調查已發現或涉嫌舞弊腐敗的程序,對不當行為的調查應包含法證會計專家和法證電腦專家等。特別是在中國香港,停牌上市公司的發行人在發現可能存在欺詐行為時,交易所會要求執行法證調查。而隨着信息技術的發展,商業模式不斷創新和變異,新的舞弊形式隨之不斷產生並且更具隱蔽性。法證專家參與審計反舞弊調查顯得更加必要。
當公司出現舞弊跡象,存在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信息,進行虛假交易等管理層不當行為,甚至遭遇質疑和做空時,獨立董事應如何應對?
首先,公司的董事要承擔受託責任,決定是否開展獨立調查,通過調查公司是否遵守法律法規來保護公司及其股東。尤其在公司遭遇做空的情形下,由於做空報告經常聲稱被做空公司存在財務報表舞弊和欺詐,隨之而來的影響就是直接導致公司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甚至導致公司退市或者被執法機構調查等更嚴重的後果。特別是當做空機構的報告中包含大量可信事實舉證,獨立董事通常需要立即啓動獨立調查。
在確定啓動獨立調查後,要確定誰來主導獨立調查。通常而言,公司存在舞弊的跡象時,獨立董事或註冊會計師有權要求公司在治理層成立主要由未參與過公司執行層面工作的獨立董事等人士組成的特別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對於涉及高管的調查、涉及重大財務舞弊,特別調查委員會應該聘請除審計師以外的第三方法證會計機構協助調查。這樣做的目的主要是確保調查的獨立性和客觀性。上市公司還應履行公告義務。
公司在確認調查範圍時,應權衡調查的廣度和成本效益,獨立董事也應對法證調查團隊的獨立性、能力進行評估。徵求外部法律顧問的意見並與會計師事務所保持對話也很重要。
從註冊會計師的角度而言,應該對調查委員會的組成、法證會計機構的獨立性和法證調查團隊的能力進行評估、對調查的內容、範圍和具體方式、調查結論與調查委員會及所聘請的法證會計機構進行充分的溝通和交流,並對相關調查發現和調查結論進行核實。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委員會應該向註冊會計師及時更新調查的進度及發現,並與註冊會計師討論是否需要對調查的內容、範圍進行相應調整。註冊會計師應根據職業判斷對調查的關鍵程序、調查中獲取的重要資料信息及形成調查結論的相關文檔執行適當的監督及複核。
在實務中,經常會出現一些誤區或困難,例如:公司拒絕成立調查委員會執行獨立法證調查,或註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對調查機構資質、對調查方式和調查結論不認可,或調查中出現重大限制因素導致調查機構無法形成結論等,當出現以上情形時,註冊會計師應該及時反饋意見並與調查委員會盡力協商,通過委任具備有資質的法證調查機構開展工作,討論與執行擴展程序以緩解重大限制因素產生的影響等共同解決以上情形。協商不成的,註冊會計師可能會解除業務約定並出具非無保留意見的鑑證報告。
再例如:在獨立調查開始時,公司自然希望能夠安撫市場和其他利益關聯方,向其保證不存在非法行為,而且有關事項不會對上市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在把所有的事實都調查清楚之前,這樣的聲明都會是欠妥當的。沒有事實根據的保證會使監管機構認為上市公司沒有認真虛心地開展自我檢查。隨着更多的事實浮出水面,這類聲明還可能導致上市公司需要進行後續的糾正性披露。最終,除非後續調查結果證實了這類聲明,否則其將嚴重損害上市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的公信力。此外,多起案件表明,心存僥倖、敷衍了事和有疏漏的調查實際上是對企業的處境變得更加艱難,還會給獨立董事自身帶來聲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調查程序包括但不限於內外部訪談、背景調查、實地走訪、收集內外部資料、大數據分析、文件審閲、電子取證等,也包括查閲相關單位的資金賬户、證券賬户、銀行賬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託管、結算等功能的賬户信息,徵信信息,獲取並核實相關單位的銀行賬户資金往來及貸款、抵押、擔保等資料。
以上是我今天的分享。總之,獨立董事責任重大,財務舞弊識別方法,與會計師事務所保持有效溝通,聘請聲譽好、質量高的會計師事務所,利用好獨立調查機制是獨立董事履行職責、防範風險的四大利器。希望今天的分享對各位董事的履責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