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報訊(記者 嶽品瑜 實習記者 廖蒙)12月30日,央行官網披露《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並就《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1年1月30日。
據北京商報記者瞭解,《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發佈於2014年11月,2019年被列入央行2020年規章制定計劃。央行表示,修改《管理辦法》的必要性在於加強反洗錢監管,提升我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防範能力的需要,也是我國反洗錢國際評估後續整改的需要。
除了加強反洗錢監管外,央行還提到,修改《管理辦法》也是新形勢下完善反洗錢監管機制的需要。央行指出,近年來,國內外反洗錢形勢不斷變化,國際反洗錢要求不斷趨嚴,監管規則更加強調風險為本,各國反洗錢監管壓力增大,需要進一步梳理明確國內反洗錢監管措施。同時,隨着金融領域不斷創新,出現各類新型金融業態,需要完善反洗錢監管範圍。
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相較於《管理辦法》,《修訂草案》突出強調風險,並新增金融機構反洗錢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監管對象範圍以及完善反洗錢監管措施和手段。其中,在完善監管對象範圍這一項中,適用範圍新增非銀行支付機構、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小額貸款公司,以及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指出,《修訂草案》拓寬監管對象範圍,表明了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隨着金融業態不斷豐富以及傳統金融業務的線上化遷移,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也面臨新態勢,需要將更多主體納入監管,以實現監管工作的“全方位、零死角”。
“對於小貸、消金公司來説,被納入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也是行業發展的必然結果。” 蘇筱芮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從此前裁判文書網的一些材料來看,部分小貸機構、消費金融公司由於貸前發放不審慎、貸中監測不到位,致使資金流向偏離了監管要求。因此,小貸機構、消費金融公司也需要提升合規意識,加強客户資料審查,加強資金用途管控。
此外,在強調風險方面,《修訂草案》在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明確,央行及其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開展風險評估,並及時、準確瞭解金融機構風險的要求,要求央行及其分支機構以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實施分類監管。
在《修訂草案》第二章中,央行要求金融機構建立與洗錢風險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建立洗錢風險自評估制度、建立健全反洗錢組織機構和人力資源保障、反洗錢信息系統和技術保障、反洗錢內部檢查和審計要求等。同時《修訂草案》對金融機構提出洗錢風險管理要求,強調根據機構、客户、業務的風險狀況,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和程序。
在《修訂草案》第三章中,央行規範了各類反洗錢監管措施的運用條件,同時規範結果反饋和法律文書製作要求。在監管手段方面,增加《監管提示函》,刪除質詢(含電話和書面),同時強調反洗錢持續監管要求。
蘇筱芮表示,2020年以來,金融監管持續關注反洗錢領域,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已成為一種常態化工作。《修訂草案》的出爐,既是對前期監管工作的總結提煉,也能夠進一步完善監管框架,為機構提升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工作水平提供更加明確的參照。
展望未來,蘇筱芮認為,隨着《修訂草案》最終落地,相關機構在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方面面臨更高要求,機構的合規意識將不斷提升,行業亂象得以改善。在這個過程中,監管或將就反洗錢、反恐怖融資領域開出更多罰單。當前罰單多集中在傳統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未來也不排除會擴展至小貸機構與消費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作為資金流轉的底層服務商,也有可能會被重點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