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細化規定

繼去年12月14日發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之後,銀保監會1月6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擬細化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監管。業內人士認為,《徵求意見稿》前端強化險企的經營資質,包括償付能力、風險綜合評級等,在後端則要求險企進行專屬管理並定期回溯,且要求總精算師擔責,可以説對險企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提出了較高要求,將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該市場的發展。

  多險企不完全符合要求

  銀保監會此前發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對險企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進行了整體規定,強調持牌經營原則,劃定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並對互聯網保險營銷等行為進行規範。此次的《徵求意見稿》則是專門針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細化規定,不僅在前端明確了險企的經營資質,而且在後端也要求定期進行回溯,並壓實總精算師的責任,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

  具體來看,《徵求意見稿》明確了互聯網人身險的經營門檻,一是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75%;二是連續4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三是人身險公司連續4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於100%,財產險公司連續4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四是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不具備以上能力的公司將無緣該項業務。

針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細化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保險公司上一年度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被採取監管措施,將無緣申請審批或備案互聯網健康險(除護理險)專屬產品。同時,如果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備案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則需要滿足更多要求,如,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於100%;連續4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連續4個季度(或兩年內6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等。這也就意味着資質優秀的“好”公司將獲得更多的賽道。

  “根據2019年第四季度到2020年前3個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評級結果,當前網銷定期重疾險和定期壽險比較熱門的保險公司有較多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需要進行整改,頭部公司基本符合要求。”某頭部券商分析師表示,互聯網人身險新規更利好頭部險企。不過,根據《徵求意見稿》,監管機構給了較長的過渡期,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險企需在2022年1月1日前符合互聯網人身險新規的各項要求。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保險與經濟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在接受《證券日報》採訪表示,互聯網與中長期人身險的結合程度還較低,市場潛力較大,所以從供給側推動發展。這些產品的保費和責任金額更大、金融屬性更強,其風險在互聯網環境中更容易傳播和放大,一些產品條款更復雜,所以面臨更大的償付能力和消費者保護的風險。借鑑一些互聯網金融產品過快增長、後經整頓的“前車之鑑”,互聯網人身險發展中要先立好規矩,資質好的企業優先獲得發展機遇。

  產品專屬管理並定期回溯

針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的細化規定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保險市場實現了較快發展。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2019年,我國互聯網保險保費近2700億元,同比增長42.8%。其中,互聯網人身保險保費為1857.7億元,同比增長55.7%。2020年上半年,共有59家險企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累計實現規模保費1394.4億元,同比增長12.2%,保持平穩。

  隨着互聯網保險經營主體增多,市場規模越來越大,管好該項業務的重要性進一步凸顯。《徵求意見稿》提出,將互聯網保險產品進行專屬管理。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其他產品不得上線經營,也不得通過互聯網公開展示產品投保鏈接,或直接指向其投保鏈接。

  銀保監會還強調,互聯網專屬保險產品應體現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徵。一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於35%,一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佣金和間接佣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於25%。“這一規定主要是防止險企拼費用,倒逼其優化費用結構,充分利用科技手段降低成本,讓利消費者。”某人身險公司互聯網業務負責人分析道。

  在後端監管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每個季度末的回溯應重點關注賠付率、發生率、費用率、退保率、投資收益率等關鍵指標,回溯實際經營情況與精算假設之間的偏差,並主動採取措施調整和報告。同時,保險公司總精算師對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回溯承擔直接責任。“壓實公司責任,壓實負責人的責任,都意味着監管力度的加強。”上述人身險公司互聯網業務負責人表示。

  王向楠表示,從銀保監會此前發佈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及此次徵求意見的互聯網人身險新規來看,監管機構對險企的要求進一步提升,對業務規範性要求進一步提高,短期內會限制部分險企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促使其提升財務、公司治理和綜合風險管理水平;長期看,這將優化互聯網人身險的經營環境,促進險企積極且穩健地創新產品,進入互聯網保險發展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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