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ST奮達3宗違規遭責令改正 實控人肖奮及其妹夫遭警示

由 段幹方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2月19日訊 日前,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發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顯示,經現場檢查,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T奮達”,002681.SZ)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導致財務核算不準確。收購深圳市富誠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誠達”)後,公司對該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能有效識別富誠達2019年以前固定資產和存貨減值情況以及模夾治具財務核算情況,導致財務核算不準確。

  二、未調整母子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情況。2017年和2018年,富誠達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模夾治具,並按預計產能定期攤銷,公司在開發模夾治具當年全額計入損益。針對母子公司長期待攤費用會計政策不一致的情況,公司在編制2017年和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過程中,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調整。

  三、商譽減值測試不謹慎。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公司主要依賴主觀定性分析,缺乏客觀資料支持,未充分考慮富誠達無在手訂單、生產能力不足等情況,收入預測依據不充分,商譽減值測試不謹慎,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深圳證監局判定,上述情況反映出公司在規範運作和財務核算方面存在問題,影響公司相關披露信息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ST奮達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此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網站發佈的《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肖奮、肖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顯示,肖奮於2010年至今擔任*ST奮達董事長、2016年至今擔任*ST奮達總經理,對*ST奮達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肖曉於2010年至2020年9月擔任*ST奮達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對*ST奮達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肖奮、肖曉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ST奮達成立於1993年4月14日,註冊資本18.25億元,於2012年6月5日在深交所掛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肖奮為第一大股東,持股7.25億股,持股比例39.74%,肖曉為第四大股東,持股3895.34萬股,持股比例2.13%。

  肖奮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公司4屆董事長,任期至2022年11月28日,自2016年11月11日至今任總經理。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肖奮,1962年5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1986年畢業於江蘇工學院(現江蘇大學),歷任深圳安華鑄造工業公司技術質檢部部長,深圳寶安源發電聲器材廠廠長、總經理;1993年創辦深圳寶安奮達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前身,以下簡稱“奮達實業”)並擔任董事長、總經理,2010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長。

  肖曉自2010年10月27日至今任公司副總經理。公司2019年年報顯示,肖曉為*ST奮達實際控制人肖奮之妹夫。肖曉,1968年8月出生,中國國籍,無境外永久居留權,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曾任職於廣東省第一輕工業廳、廣州市地下鐵道總公司;1999年起歷任奮達實業總經理助理、運營總監;2010年10月至今任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公開披露信息。

  在境內、外市場發行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並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董事會秘書,應當對公司臨時報告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董事長、經理、財務負責人應對公司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公平性承擔主要責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我局自2020年9月起對你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對子公司管控不足,導致財務核算不準確

  收購深圳市富誠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誠達”)後,你公司對該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能有效識別富誠達2019年以前固定資產和存貨減值情況以及模夾治具財務核算情況,導致財務核算不準確。

  二、未調整母子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情況

  2017年和2018年,富誠達通過長期待攤費用核算模夾治具,並按預計產能定期攤銷,你公司在開發模夾治具當年全額計入損益。針對母子公司長期待攤費用會計政策不一致的情況,你公司在編制2017年和2018年合併財務報表過程中,未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調整。

  三、商譽減值測試不謹慎

  2018年商譽減值測試過程中,你公司主要依賴主觀定性分析,缺乏客觀資料支持,未充分考慮富誠達無在手訂單、生產能力不足等情況,收入預測依據不充分,商譽減值測試不謹慎,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第十一條的規定。

  上述情況反映出你公司在規範運作和財務核算方面存在問題,影響你公司相關披露信息的準確性,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的相關規定。根據《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按以下要求開展整改,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並公告,同時披露董事會關於整改工作的決議和監事會的意見。

  一、你公司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加強對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培訓,忠實、勤勉地為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行使職權,切實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規範運作水平,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

  二、你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子公司業務、資金、財務和人員的管控。

  三、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財務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增強財務人員專業水平,確保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的規範性,從源頭保證會計核算的質量。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7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肖奮、肖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肖奮、肖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辦法》,我局自2020年9月起對深圳市奮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奮達科技或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檢查發現,奮達科技存在對子公司管控不足、未調整母子公司會計政策不一致情況、商譽減值測試不謹慎等問題。針對上述問題,我局已對奮達科技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9號)。

  肖奮於2010年至今擔任奮達科技董事長、2016年至今擔任奮達科技總經理,對奮達科技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肖曉於2010年至2020年9月擔任奮達科技副總經理、財務總監,對奮達科技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肖奮、肖曉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