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園基金及副總經理覃飛龍收警示函 違規承諾最低收益

  中國經濟網北京9月7日訊 今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佈了《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覃飛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公告顯示,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勤勉盡責,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未按規定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並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覃飛龍於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發生在其任職期間,覃飛龍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覃飛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相關法規:

  《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託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私募辦法》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私募辦法》第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私募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勤勉盡責,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未按規定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並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9月4日

  深圳證監局關於對覃飛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覃飛龍:

  經查,深圳市燕園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燕園基金或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勤勉盡責,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未按規定履行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並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你於2015年10月12日至2018年5月11日期間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總經理、執行董事,公司上述違規行為發生在你任職期間,你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依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1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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