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坤維:機構抱團涉嫌市場操縱認定處罰需要修改完善法律制度

市場操縱是A股的一大毒瘤,個人、私募等投資者操縱股價,稽查和處罰是有法可依的,可是公募基金操縱市場,法律上存在空白,很難認定和處罰,需要修改法律來進一步完善。

新年以來,公募基金抱團股票走出單邊上揚行情,但是也飽受市場質疑,灰犀牛、龐氏騙局、市場操縱等聲音不絕於耳,可是按照目前的法律規定,查處公募基金市場操縱較為困難,作出處罰就更難了。

《證券法》規定,禁止任何人以8種方式操縱股價,《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進一步細化了操縱認定方式,如利用資金優勢和持股優勢的連續交易、聯合買賣、約定操縱、洗售操縱、蠱惑操縱、虛假申報操縱、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尾市交易操縱和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操縱。可是對於公募基金這一特殊的市場主體,認定市場操縱稍顯困難。

公募基金管理人,擁有一個小圈子,幾個人經常會在一起商談,雖然未必會泄露雙方的投資具體標的,但是可能就某一個時段達成一個共識,形成一致性的投資預期,雖然沒有白紙黑字的協議存在,但還是涉嫌觸及了約定操縱形式;公募基金抱團持股明顯具有持股優勢和資金優勢,部分公募基金抱團持股佔據流通股份比例很高,達到50%以上,公募基金買賣抱團股會明顯影響股價走勢。

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不代表就是股價操縱,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在一個交易日內交易某證券兩次,或者是在兩個交易日內交易某證券三次,就構成了連續買賣,不少機構抱團股機構席位買賣動輒就是數千萬元甚至是數億元,一個交易日超過兩次交易是大概率事件,這就涉嫌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操縱股價了。

抱團持股方式多樣化,有的是一家基金公司旗下多家基金持股,另一個是一個基金經理管理的多家基金持股,如果是個人投資者很容易認定,這就是單一控制人控制的多個賬户,如果出現賬户之間的股票買賣,屬於洗售操縱範疇,可是公募基金要認定洗售操縱就極為困難,名義上不同基金屬於不同投資者所有,但是實際上,不同基金之間會構成利益的勾兑。

尤其是像基金排名競爭情況下,基金公司內部一個基金給另一個抬轎並不是新聞,同一基金經理旗下不同基金持有一隻股票倉位的變動,也就是一家基金賣出持股另一家基金買進也是存在的,性質如何認定,法律上存在空白,説穿了,這就是單一控制人旗下的多個機構賬户,賬户之間的倉位變動,可以認定是對敲對倒,涉嫌洗售操縱。

基金管理人某一個時間段達成共識,共同持有某些板塊某些個股,這也涉嫌了特定時間的價格或價值操縱;基金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拉漲停板,也涉嫌漲停板操縱。

現實中並沒有公募基金因為市場操縱被查處被處罰,這並不代表公募基金的投資行為就是合規合法,不涉嫌市場操縱,關鍵在於查處公募基金操縱股價法律不完善,另外即使查實公募基金有市場操縱行為,處罰是一個難題,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操縱證券市場的,責令依法處理其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百萬元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單位操縱證券市場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募基金操縱股價可以認定為單位操縱市場,可以給予主管人員等50-100萬元罰款。問題在於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1-10倍罰款根本無法落實,根據證券法精神,罰沒款應該由管理的基金支付,這樣的話,就是基民買單,而基民並沒有參與市場操縱,出現操縱行為是基民代理人的基金管理者出現不合規的操作,由基民買單顯然不合理,但是處罰基金管理者顯然不可能,基金管理者雖然高薪但沒有能力支付罰沒款,另外基金管理者只是一個代理人角色,處罰代理人沒有法律可循;也不能由基金公司承擔,基金公司只不過是一個委託人,代理基民管理基金,實際上面對基金動輒數億元收益,也沒有能力支付罰沒款。

可能正是因為難以對公募基金抱團持股投資行為進行定性,也難以進行處罰,才導致幾十年來沒有公募基金因為操縱市場被查被罰,可是抱團持股瘋狂炒作,市場對其操縱價格質疑不斷,也傷害了市場的平穩運行,不能任由公募基金抱團持股損害市場健康發展,因此有必要修改相關的規定,對公募基金的抱團行為進行定性,方便查處公募基金操縱市場行為,並對處罰主體進行認定,有市場操縱,就應該及時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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