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新規將於11月起實施 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

新華網北京9月17日電(記者李志強)記者從17日召開的民政部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為全面提升並規範養老機構的服務與管理,新修訂的《養老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民政部養老服務司司長俞建良表示,《辦法》明確了養老機構登記後即可開展服務活動。辦理非營利性養老機構,要到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部門進行登記;設立經營性養老機構,應當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可以採取委託管理、租賃經營等方式,交由社會力量運營管理。

俞建良介紹,2018年底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取消了養老機構設立許可,建立了備案制度。《辦法》進一步的細化和規範了備案的具體操作規程,設專章共6條對備案辦理予以規定。“備案是告知和承諾式備案。通過備案,舉辦者向主管部門告知舉辦養老機構,並承諾具備養老機構服務能力和信用保障,主管部門將其基本信息和承諾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政策法規司司長肖登峯指出,《辦法》堅持問題導向,着力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突出問題。“2017年以來開展的全國養老院服務質量專項行動,發現目前養老服務中監管制度不健全、協同機制不緊密等問題依然存在,欺老虐老等行為時有發生,在應對新冠肺炎疫情中還暴露出應急救援能力不足的短板。”

根據《辦法》,養老機構可以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或者上門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潔等服務;養老機構發現老年人為傳染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配合實施衞生處理、隔離等預防控制措施。

為強化養老機構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辦法》規定養老機構應當在相關公共場所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妥善保管視頻監控記錄;養老機構應當配備應對突發事件必要設施、設備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後,養老機構必須採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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