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自己公司名下28億元的存款就被用於為另外一家與自己毫無關係的公司提供貸款質押擔保了。
如此詭異的事件卻在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真實上演。今早,21君對此已有相關報道,詳情點擊查看:匪夷所思!儲户28億存款突然“不見了”!在不知情下遭質押擔保?涉事銀行員工竟説...
10月23日,《中國經營報》報道稱,無錫濟煜山禾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禾藥業”)和其關聯方南京恆生製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恆生製藥”)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33億元“新易存”的存款,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名下的28億元存款就被用於為另外一家與自己毫無關係的公司——華業石化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業石化”)提供票據融資擔保。
由於華業石化未能如期償還其中一筆到期債務,作為“擔保方”,山禾藥業、恆生製藥公司賬户下的約5億元人民幣,已經被銀行劃扣。
根據報道,山禾藥業、恆生製藥於今年8月19日獲悉了公司存單被質押一事,已與渤海銀行南京分行方面多次交涉,因交涉無果,山禾藥業、恆生製藥已於9月3日報警。
報道稱,在企業不知情的狀態下,將這28億元存款用於無關公司的貸款質押擔保,其間涉及了相關300餘枚“公章造假”的問題。
針對這一報道,渤海銀行官網於10月24日發佈信息稱,“在與相關企業日常業務辦理過程中,我分行發現企業間異常行為,已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尋求司法解決。我們鄭重承諾,將一如既往堅決維護客户合法權益,保障客户資金安全,維護金融秩序穩定。”
10月24日晚間,山禾藥業、恆生製藥上級企業江西濟民可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濟民可信集團”)在其官方微信公眾號上發佈了《六問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再次披露了這一案件的細節和證據。
而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採訪的多位法律專業人士則認為:
目前警方正在調查中,肯定有人涉嫌刑事犯罪。如果企業確實不知情,銀行無權將企業的存單質押,銀行員工串通其他第三方企業將存單進行質押的行為,在民事上很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28億質押擔保為何能辦理成功?
根據濟民可信集團上述六問披露的信息:
8月19日,濟民可信集團獲知有人正在銀行櫃枱冒充我集團人員辦理存款質押手續時,財務人員第一時間致電渤海銀行南京分行要求立刻報警。
一段錄音顯示,該集團財務人員表示,“你剛剛告訴我,有人冒充我們去櫃面辦理質押,我們沒有任何人去辦質押,這件事我很確定。”並要求銀行現場報警。
儘管如此,但是據企業的描述,渤海銀行南京分行並沒有立即報警,此後雙方經過多次交涉,幾番交涉無果後,濟民可信集團於9月3日向無錫警方報案,目前正等待警方查明事實真相。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隨後濟民可信集團財務人員在電子銀行端發現,恆生製藥存入渤海銀行“新易存”的存款已經無法支取。
便撥打渤海銀行總行客服電話,對方回覆稱,恆生製藥存入全部的三筆“新易存”存款共12億元已被質押,不能支取。
山禾藥業和恆生製藥後來曾嘗試支取每一筆存款,均無法支取,在與銀行對公業務電話核實時,對方確認每一筆都已經被質押,共計28億元。
從濟民可信集團披露的後續交涉錄音來看,這一質押該公司並未同意,甚至事先都未知情。
其中一份資金使用方華業石化資金部總監董某的錄音顯示,
“他們(銀行)做存款,我們辦貸款,她沒也有衝量的需求。去年年中左右,他們(銀行)説他們手上也有這樣的資金方,就跟我們説這個事,我就説告訴我是哪家企業,他們每次都是進了款以後聯繫我,告訴我哪天可以辦業務。”
從這一表述看,兩家企業之前確實不認識,也沒任何關聯,是銀行員工從中運作。
董某還表示,“我們一直沒跟企業這邊對接……”
令人驚訝和的是,企業毫不知情,存單竟能被質押了為第三方融資,這是如何做到的?
某銀行業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辦理質押需要企業的決議、授權、公章等,上市公司還需要公告,有的銀行還要求法定代表人面籤,不知道為啥這家銀行第三方假公章這都能辦理成功?風控存在漏洞。“
《中國經營報》報道稱,8月21日,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營業部總經理胡兆峯向濟民可信集團口頭通報了情況:2020年11月,銀行確實用山禾藥業的存款給華業石化南京有限公司的票據融資進行了質押擔保,銀行給華業石化開具了半年期承兑匯票,第一筆開票金額為3億元。此後山禾藥業及恆生製藥陸續存入該行的存款共計28億元,都被用於質押擔保。
山禾藥業與恆生製藥在渤海銀行南京分行的總存款數為33億元人民幣,截至目前,總計有28億元已經在企業不知情的情況下,用於為華業石化的貸款提供質押擔保。銀行的胡兆峯透露了這一金額。而另外未被質押的5億元,則是因為8月19日銀行櫃枱給山禾藥業打電話核實意願時,被企業明確否認,而未能辦成。
更為可笑的是,案發後,在與企業交涉的過程中,銀行方面人員卻建議:
“是不是再來一次”即企業同意真的將存單質押為融資方華業石化的貸款提供擔保。
這一提議被企業拒絕後,8月25日,因華業石化未能在還款日償還貸款,渤海銀行南京分行還是強行劃扣了恆生製藥5億元存款。
不知情的質押行為是否有效?
目前案件正在偵辦中,具體的細節和責任劃分,是否有人涉嫌違法還需有關機關來認定。
不過,這樣一起不知情的質押確實讓所有儲户擔憂,我們存在銀行的資金是否有保障,一旦發生這樣的不知情質押行為,這一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中國政法大學劉曉兵教授認為:“在本案中,企業與銀行之間是存貸關係,企業是債權人,銀行是債務人。銀行在辦理存款質押時,應對企業與第三方之間的質押關係進行形式審核,比如企業辦理人員是否有代理權或代表權。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銀行未經企業同意而對企業存款進行質押,屬無權處分,銀行應承擔法律責任。如果銀行和該第三方惡意串通損害涉事企業利益,質押無效,銀行亦應承擔法律責任”。
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也表示:“原則上當然是無效的,但個案的具體情況怎麼樣要看完證據材料才能下結論。”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就是説, 渤海銀行南京分行和融資方華業石化兩者的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方山禾藥業、恆生製藥的行為,合同可能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中也明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於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超越權限代表公司與相對人訂立擔保合同,相對人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
意思就是説,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的,對方也知情的話,公司尚且不承擔擔保責任。
前述金融機構人士也表示,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例如果企業為第三方擔保,出現了“未經公司決議+蓋章虛假+授權虛假”的情況,一般都會判決合同無效。
華業石化不是國企!
中石油否認是其子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融資方華業石化也是疑點重重。
企查查數據顯示,華業石化成立於2019年3月1日,實繳資本為10205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王軍,經營範圍包括危險化學品經營;石油製品、燃料油、潤滑油的銷售等。
股東方面,華業石化是江蘇華之業能源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之業能源”)的全資子公司,而穿透股權後,華之業能源由北京華昌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昌置業”)100%持股。而華昌置業的股東卻是中國石油(5.910, 0.21, 3.68%)天然氣集團有限公司,這也就意味着,華業石化是100%的國有企業。但是事實可能並非如此。
28億存單質押案發後,今年的9月26日,中石油集團子公司華昌置業即發表聲明稱:“近期,我公司發現不法分子冒用北京華昌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虛假註冊了江蘇華之業能源發展有限公司、山東國油華錦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和國化實業集團(河南)有限公司。
現鄭重聲明:我公司未對外進行任何股權投資和設立下屬企業。從未出資設立過上述三家公司或為其註冊設立出具過任何文件或資料,與該三家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出資、隸屬、關聯或實際控制關係,也從未與三家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任何人員有過任何形式的溝通與合作,或授權該三家公司或其任何人員使用我公司名稱、字號、商號、註冊商標等進行商業宣傳或其他活動”。
而且梳理華業石化的資料,卻發現有諸多蹊蹺之處。這家成立才兩年多的公司,股東和法定代表人變更卻很頻繁。
該公司原名為成立之初的名字是潤港石化南京有限公司,股東為江蘇潤港石化有限公司(簡稱“潤港石化”),但是2020年6月22日,華龍國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為股東,僅兩個月後的9月17日,這一股東就退出了。後變更為上海芮盈貿易有限公司,不到一年,今年的6月4日股東變更為東方鴻達(北京)投資有限公司。而這一家企業擔任股東一個多月後的2021年7月26日,這家公司搖身的股東變為了“華之業能源”。
而華之業能源公司,則是華業石化公司搖身一變成為“央企子公司”的橋樑。
公開信息顯示,華之業能源更為有趣,該公司成立於2021年7月9日,成立之初其股東為華業石化。7月22日,華業石化退出,中石油旗下的華昌置業成為新股東。隨後的7月26日,華之業能源卻成了華業石化100%的股東。一個月之內,華業石化和華之業能源就實現了“母子易位”。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還發現,華業石化註冊預留的電話和江蘇鵬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及潤港石化公司完全相同,華業石化最開始的法定代表人為莊衞翔,潤港石化的法定代表人為莊金虎,鵬業國際貿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莊金龍,三人或為親屬關係。
企查查的信息還顯示,因為涉及訴訟,潤港石化的股權被凍結,該公司早於今年4月份就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來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
作 者丨李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