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才
本報訊 央行昨日發佈《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自2004年央行出台《辦法》後時隔近17年首次修訂。
相比於《辦法》,徵求意見稿內容簡化了不少,總共只有22條,涵蓋發行人資質、限額和期限管理、信息披露、事中事後管理等內容。從調整的條款內容看,徵求意見稿結合《辦法》和2018年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關於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流動性管理的要求。
對流動性管理的要求主要體現在發行門檻中。徵求意見稿中提出,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應當具有較強的流動性管理能力,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健全,能夠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時滿足流動性需求;資產負債結構合理,期限錯配、交易對手集中度、債券質押比例等適度,近2年內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近1年內流動性覆蓋率持續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等。
上述要求中的前三項屬於新增要求,是《通知》的升級版本,並替代了《辦法》曾規定的“取得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成員資格1年以上”、“發行人至少已在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上按統一的規範要求披露詳細財務信息達1年,且近1年無信息披露違規記錄”要求。
除了通過強化證券公司的流動性管理來約束券商的債務風險敞口外,徵求意見稿的另一重要改變就是簡政放權,便利證券公司在公開市場上融資。
例如,取消發行前備案,強化事中事後管理。證券公司以後發行短期融資券,只需於每年首隻發行前,向人民銀行報告年度流動性管理方案和發行計劃。同時,取消證券公司發行短期融資券的強制評級要求,此舉與今年初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取消註冊發行強制評級要求的分階段方案,明確在註冊環節不強制要求信用評級的改革方向一脈相承。也可以看出,未來公開發債市場取向強制評級是大勢所趨。
此外,在券商發行短期融資券的資金用途方面,徵求意見稿延續了《辦法》的五項“負面清單”,即證券公司不得將短期融資券資金用於以下用途:固定資產投資和營業網點建設、股票二級市場投資、為客户證券交易提供融資、長期股權投資和人民銀行禁止的其他用途。同時,延續短期融資券實行餘額管理,短期融資券與其他短期融資工具待償還餘額之和不超過淨資本的60%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