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就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配套規則徵求意見
24日晚,為貫徹落實證監會關於《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滬深交易所依據《監管規定》制定了配套業務規則,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規定,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日均資產達50萬元,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幣編制定期報告等。
個人投資者門檻規定為50萬元
滬深交易所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配套業務規則包括“一個辦法”和“三個指引”,即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簡稱“暫行辦法”)和上市預審核業務指引、跨境轉換業務指引、做市業務指引。
鑑於修訂後的《監管規定》將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適用範圍從倫交所主板市場擴展到包括倫交所在內的境外市場,中國存託憑證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由倫交所上市公司擴展為中國證監會認可範圍內的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暫行辦法將境外上市年限的要求規定為“在境外證券交易所市場上市滿3年及中國證監會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基礎證券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
與此同時,暫行辦法對參與中國存託憑證業務的個人投資者適當性標準做出最新規定,個人投資者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户及資金賬户內的日均資產為50萬元,且需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幣編制定期報告
暫行辦法對中國存託憑證上市後持續信息披露要求做出有針對性的規定。一是在定期報告方面,允許境外發行人使用外幣編制定期報告。二是在臨時報告方面,允許定價公允的關聯交易僅在年報或半年報中彙總披露;明確境外發行人與其合併報表範圍內的控股子公司發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非關聯交易,免於披露。三是對涉密信息的處理予以明確,符合條件的情形下,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商業秘密的可以暫緩或者豁免披露,屬於國家秘密的可以豁免披露。
此外,暫行辦法對停復牌的具體情形予以明確,區分主動終止上市、強制終止上市等不同退市情形作出了差異化安排。
持續優化互聯互通機制
滬深交易所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的截止時間為2022年1月16日。
互聯互通存託憑證對促進資本市場雙向開放具有重大意義。滬倫通開通以來,先後有華泰證券、中國太保、長江電力和國投電力4家上交所上市公司成功在倫敦證券交易所發行全球存託憑證。
上交所表示,後續將一如既往地推進國際化戰略,持續深化完善跨境合作和互聯互通機制,增強全球資源配置能力,更高效地服務資本市場制度型雙向開放。
深交所表示,將根據市場各方意見,對相關業務規則進行修改完善,履行相關決策和審批程序後正式向市場發佈,為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邁入雙向拓展新階段夯實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