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基金機構董監高任職要求優化 參加水平測試將不再是必要條件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 顧志娟)11月20日,證監會就《證券基金經營機構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從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機構部副主任林曉徵表示,《管理辦法》具體解決三個方面問題。第一個方面是優化證券基金行業人員的任職程序和條件。證券公司的董監高人員資格審批調整為事後備案,統一證券公司與基金公司董監高的基本任職條件,並優化部分任職要求,例如不再將參加水平測試作為必要條件,允許具備一定專業經驗的人員豁免測試,針對金融科技等領域的人才適度放寬工作經歷限制,取消學歷要求及推薦人制度,另外進一步強化經營管理能力和誠信合規要求。在從業人員方面,統一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的基本條件,並將證券基金行業其他相關機構的專業人員納入監管。

第二個方面,進一步明確執業規範,強化誠信約束。《管理辦法》明確相關人員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強化利益衝突管理,相關人員不得與客户發生利益衝突;要求經營機構報送相關人員的內部懲戒誠信記錄相關信息,允許查詢擬受聘人員的相關信息,做好盡職調查。行業協會方面進一步優化誠信查詢平台,強化外部聲譽和誠信機制的約束。

第三個方面,《管理辦法》進一步強化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內部管控責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從機構層面看,事前任職調查、事中履職監督、事後離任審計明確了經營機構的人員管理責任;從監管方面看,強化責任追究力度。

校對 李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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