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應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詐騙。儘量長期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審慎對待合同簽署、風險測評和確認環節,不能閉眼簽字,更不能隨意讓人代簽......”銀保監會消保局、央行消保局主要負責人9月18日如是説。
金融消費者保護任重道遠,制度保障和消費者教育都需久久為功。9月18日,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主要負責人就金融產品投資陷阱、存款保險等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的熱點問題作出回應。同時,為加快建立完善有利於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金融監管體系,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在2016年發佈的《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下稱“《辦法》”)基礎上,結合新情況修訂、增補相關條款後,將《辦法》升格為部門規章,以人民銀行令形式於當天重新發布實施,並自11月1日起施行。
銀保監會、央行主要負責人表示,希望通過金融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金融知識水平和金融風險防範意識,讓廣大人民羣眾瞭解到沒有高回報、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金融消費者應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詐騙。引導消費者樹立理性投資、價值投資觀念,儘量長期投資,不宜一味追求賺“快錢”,還要懂得“不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裏”,適度分散風險。在實踐中,承諾保證本金的金融產品收益率超過6%就要打問號,超過8%就很危險,10%以上就要準備損失全部本金。
此外,針對去年以來個別地區發生了謠言導致的集中提款的情況,上述主要負責人強調,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施行5年多來,銀行業經營秩序正常,存款格局保持穩定;從對高風險機構的處置實踐看,個人居民儲蓄存款都得到了充分保障。個別地區的小額儲户,尤其是經濟欠發達的地區和金融知識薄弱的居民,由於金融常識匱乏,受到謠言影響或煽動盲從,出現了不必要的集中提款。有的老百姓不接受勸導和解釋,甚至寧願損失定期存款利息也要堅決支取。今年加強了對偏遠落後、金融生態較脆弱地區的金融知識普及力度,讓羣眾明白存款受法律保護的道理。同時,在此提醒廣大羣眾,要不信謠、不傳謠,相信官方發佈的權威信息,避免蒙受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監管發出四大建議:保護自身權益從四個“正規”着手
據瞭解,為切實提升金融消費者素養,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和國家網信辦於9月份聯合開展了“金融知識普及月 金融知識進萬家 爭做理性投資者 爭做金融好網民”活動。
據上述主要負責人介紹,隨着我國經濟水平不斷髮展,老百姓運用金融工具進行財富管理的需求越來越高,但是另一方面,金融產品更加多樣化、複雜化。希望通過金融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城鄉居民金融知識水平和金融風險防範意識,讓廣大人民羣眾瞭解到沒有高回報、低風險的金融產品,高收益意味着高風險,金融消費者應清楚“保本高收益”就是金融詐騙。
據介紹,本次活動在擴大宣傳受眾範圍基礎上,重點關注農村居民、在校學生、老年人、小微企業主等不同羣體的金融需求開展教育宣傳,使金融消費者瞭解各類金融產品或服務的業務模式、辦理渠道、重要內容、相關風險等,着重提高金融知識普及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進一步加大對偏遠落後和農村鄉鎮地區弱勢羣體的金融知識普及力度,推動金融知識下鄉進村,增強和提升金融知識觸達率。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消保局面向消費者發佈了涉及信用卡、保險等金融產品的多期風險提示,凸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重要性。上述主要負責人建議,金融消費者應當從以下四個“正規”着手保護自身權益:
一是選擇正規持牌機構。注意查驗相關機構是否具備經營資質,監管部門也會加大對持牌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規範金融機構行為。
二是選擇正規銷售渠道。消費者要在正規營業場所接受金融服務,通過金融機構官方線上線下渠道購買產品,該錄音錄像的要錄音錄像。
三是選擇正規從業人員。金融消費者應注意查驗提供銷售服務人員的金融從業資質,防範詐騙風險。對不明的電話、鏈接、郵件推銷行為保持警惕。不隨意提供個人信息、金融賬户信息,不輕易點擊不明鏈接,不向不明第三方轉賬匯款。
四是通過正規投訴渠道反映問題。消費者發現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後,可以通過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投訴渠道反映問題。注意防範“代理投訴”“代理退保”行為造成的二次侵權,銀保監會曾發佈《關於防範“代理退保”有關風險的提示》,向消費者提示過代理退保行為可能隱藏的詐騙、個人信息泄露等風險。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六大突出問題
今年以來,銀保監會消保局面向消費者發佈了涉及信用卡、保險等多期消費者風險提示,凸顯消費者權益保護仍存在諸多問題。銀保監會消保局局長郭武平近日對記者表示,2019年10月-12月,銀保監會在全國範圍內開展的銀行保險機構侵害消費者權益亂象整治,在此次專項整治中,通過對產品設計、銷售、內部管理、與第三方機構合作、理賠、互聯網保險等多個領域的51類問題開展排查整治,主要發現了6個方面的突出問題:
一是銀行理財和信用卡亂象較多,理財承諾保本高收益,信用卡過度營銷分期業務;
二是銀行與第三方機構合作問題凸顯,特別是第三方科技平台引流又收費,加大客户融資成本,有些還存在暴力催收的問題;
三是信託產品嵌套複雜,未嚴格認定合格投資者,信息披露不充分;
四是個別消費金融公司息費率過高,個別銀行貸款強制搭售保證保險,均致使其部分客户資金綜合成本超過24%,接近30%;
五是保險誤導銷售仍是頑疾,銷售人員誇大保險責任或收益,隱瞞保險合同重要內容。特別是互聯網領域問題多發,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到位;
六是部分產品過於複雜使消費者無法理解,及過度收集個人信息等問題,特別是一些新型產品如手機碎屏險,航空延誤險等,雖然金額小但是頻率特別高,相應地糾紛也多。
不得利用技術、優勢地位強制消費者接受金融服務
消費者權益保護不僅要靠加強消費者教育,提升消費者的金融素養和風險辨別能力,也離不開制度建設有效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央行有關負責人就表示,原規範性文件實施3年多以來,金融消費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在原有規範性文件基礎上出台部門規章,及時調整監管手段和策略。《辦法》的出台是保護金融消費者長遠和根本利益的現實需要,提升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專門文件的法律效力位階,進一步規範銀行、支付機構的經營行為。打擊侵犯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迫切需要,解決金融領域違法違規成本過低的問題。
總體看,《辦法》對實踐中反映強烈的問題,尤其是與金融消費者息息相關的權利進行了重點突出。例如,規章新增了受尊重權的內容,為適應金融市場發展,在公平交易權與自主選擇權方面提出更為明確的要求。《辦法》明確,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優勢地位,強制或者變相強制金融消費者接受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或者排除、限制金融消費者接受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不得通過附加限制性條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使用協議中未作明確要求的產品或者服務。
同時,《辦法》吸收了“一行兩會一局”聯合發佈的《關於進一步規範金融營銷宣傳行為的通知》的相關內容,明確銀行、支付機構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存在的五項行為,如不得利用監管部門對金融產品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監管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提供保證。
《辦法》還在延續原有的金融信息保護專章的基礎上,以實現保護金融消費者信息安全權為目的,從信息收集、披露和告知、使用、管理、存儲與保密等方面進行了優化。《辦法》明確,銀行、支付機構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於營銷、用户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銀行、支付機構將其金融信息用於上述目的;金融消費者不同意的,銀行、支付機構不得因此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銀行、支付機構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的,應當向其提供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
此外,《辦法》合理提升違法違規成本的問題。原規範性文件沒有配置相應罰則,對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震懾力有限。《辦法》設置了法律責任專章,解決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違法違規成本較低的問題。
銀保監會、央行主要負責人還表示,將加大金融消費者保護政策宣傳,強化法治意識和契約精神。讓金融消費者知曉自己不僅依法享有財產安全權、依法求償權,還有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信息安全權等。消費者在購買金融產品時,應認真閲讀合同,瞭解權利義務,審慎對待合同簽署、風險測評和確認環節,不能閉眼簽字,更不能隨意讓人代簽。
來源:券商中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