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18日指出,香港特區政府將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對若干人士強制檢測)規例》就強制檢測公告刊憲,要求於12月2日或之後從外國地區到港的人士,須於到港後第19天或第20天接受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香港特區政府食物及衞生局表示,目前從外國地區到港人士須於指定地點接受強制檢疫14天。從外國地區到港的人士除了到港後須接受檢測外,在檢疫期第12天亦須進行檢測。為及早識別輸入病例,強制到港人士到港後第19天或第20天接受檢測,有助找出漏網之魚。
根據強制檢測公告,凡年滿6歲或以上於12月2日或之後到港,並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發出的檢疫令實行檢疫人士,須在到港後第19天或第20天接受檢測。
受檢人士須於社區檢測中心接受檢測服務,他們須出示檢疫令上列明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檢疫令,以登記進行檢測。受檢人士須保存載有檢測結果的電話短信通知,以供執法人員查核。
未有遵從檢測公告者可被罰款5000港元,並會收到強制檢測令。如不遵從強制檢測令,則可被罰款25000港元和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