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機構公司治理兩個“首次”有深意

  銀保監會近日連發兩份徵求意見稿,均與公司治理相關,一份是《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準則(徵求意見稿)》,另一份是《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評價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業內看來,這兩份徵求意見稿有兩個“首次”,在金融監管工作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一是《治理準則》首次將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的要求正式寫入監管制度,意義重大。《治理準則》作為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公司治理的綱領性制度,單設一章,首次在監管制度層面對國有機構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提出總體要求,同時明確民營機構要積極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確保我國金融安全,確保金融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必須加強黨對金融工作的領導。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的主要負責人近年來多次表示,要在金融機構中把加強黨的領導和黨的建設落到實處。目前,除少數中央金融機構之外,絕大多數銀行、保險和信託機構黨的關係在地方,針對個別地方金融機構出現的黨的領導虛化弱化情況,要從政治上組織上強化黨的建設。因此,從監管制度上進一步明確要求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這一條非常有必要。

  二是在《評價辦法》中,首次對評級標準做出明確規定。《評價辦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結合自身情況,聘請外部專家或市場中介機構等獨立第三方協助本機構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對連續兩年公司治理監管評估等級為D級以下的銀行保險機構,明確要求其應當聘請獨立第三方協助開展董事監事履職評價工作。作為規範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履職行為及評價的重要制度,《評價辦法》還設定了8個“一票否決”情形,董事、監事可直接被評為“不稱職”。其中包括涉及泄露商業機密;在履職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或者利用董事監事地位謀取私利;參與或協助股東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干預,導致銀行保險機構出現重大風險和損失等。這一系列具體執行層面的要求,也讓監管部門對機構高管的監管有了更清晰參照。

  根據銀保監會近期工作會議要求,2021年要把完善公司治理作為重中之重,重點工作之一就是持續提升公司治理和內控管理水平,包括提升董事監事履職能力,完善董事會監事會運行規則等。此次《治理準則》和《評價辦法》的出台,針對的都是機構公司治理中的關鍵環節和監管的難點。可以預見,在新的一年,金融監管部門還會出台完善公司治理相關的監管政策,配套管理辦法。

  此次《治理準則》和《評價辦法》中的兩個“首次”也凸顯出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兩個關鍵,首先是堅持黨管金融的前提,其次要從各個環節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並落到實處。新的一年,監管部門要抓住金融機構公司治理的“牛鼻子”,強化監管的穿透力,提升銀行業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更好服務高質量發展。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銀行業保險業的公司治理也永遠在路上。(本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陸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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