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披不及時 股東“異常”套現 上交所對宋都股份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

封面新聞記者 朱寧

4月1日,上海證券交易所對滬市市場運行情況進行例行發佈,其中重點提到,近期上交所向宋都股份及有關責任人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原因則是因為公司股價異動及風險提示公告相關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完整的情況。

信披不及時 股東“異常”套現 上交所對宋都股份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

當日晚間,宋都股份披露公告顯示,浙江證監局認定該公司信息披露存在不及時和重大遺漏的情形,已對公司、公司董事長俞建午、董秘鄭羲亮出具警示函。

截止當天收盤,宋都股份報跌9.96%,報4.70元每股。

信披不及時 股東“異常”套現 上交所對宋都股份發出紀律處分意向書

跨界涉“鋰”股價飆升

自2022年1月起,宋都股份就多次發佈涉及鋰電概念的公告,在引起市場關注的同時,股價也逆勢大漲。

1月5日,該公司披露公告稱,擬出資5億元設立全資鋰業子公司浙江宋都鋰業有限公司,上述金額佔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10.60%,恰好達到信息披露標準。

隨後在3月13日公告稱,控股子公司宋都鋰科與啓迪清源簽訂《聯合體協議》,共同參與西藏珠峯阿根廷鋰鉀有限公司年產5萬噸碳酸鋰鹽湖提鋰建設項目。項目涉及設備採購金額16億元,由宋都鋰科進行全額墊資,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33.93%。

在此期間,“鋰”板塊可謂是風光無限,宋都股份跨界涉“鋰”、釋放利好,一度帶動其股價走出12個漲停板。

股東高位減持

如果説宋都股份只是單純地跨界換賽道,或許並不會在市場引起過多關注,但在3月23日,宋都股份突然宣佈減持信息後,在A股市場可謂是引起了軒然大波。

彼時,根據公告,其2018年員工持股計劃所持3302.87萬股已全部出售完畢。據計算,此次減持共計為宋都“內部人”創收9768萬元,收益率高達76.07%。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減持計劃,卻在宋都股份5次異動公告和風險提示中未置一詞。

3月14日至22日,宋都股份連續漲停。在此期間,公司在3次異動公告中均稱,“不存在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未發現其他可能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項”,也未在2次風險提示公告中提示股東可能的減持情況。直至第3次異動公告披露當日,公司悄然進行了大額減持。

隨後,監管目光緊隨而至。3月13日、3月23日,上交所分別向宋都股份下發問詢函與監管工作函。

在一片市場質疑聲與監管壓力下,3月28日,宋都股份表示,現任董監高俞建午等7人自願放棄2018年員工持股計劃實際出資份額對應全部收益2720萬元,將收益無償無條件贈與公司,並於2022年4月15日前將款項劃轉至公司,用於補充營運資金,支持業務發展。

涉“鋰”事件疑點重重

針對宋都股份的一系列行為,有行業內人士告訴記者,宋都股份從披露“涉鋰”公告開始到此前股價異動,都存在較多疑點。

該人士表示,如果項目順利簽約,宋都股份在自身流動性較為緊張,且融資能力較弱的情況下,最終向外提供了大額借款,或將進一步增加公司流動性風險,在當前不確定性風險較高的情況下,如此作為,顯然不是理性的決策。

其次,從公司對目前的信息披露情況來看,相關合作後續存在較多的風險隱患,進展存在重大不確定性、重大事項無法達成一致,且公司在不具備發展鋰電產業所需的技術、人員等方面的情況下,自2022年1月起,多次發佈涉及鋰電概念的公告,本身就存在不合理性。

就相關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兩高律所郭鵬劍律師,其認為,宋都股份違反信息披露義務,其行為已違法。根據規定,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罰款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在此次事件中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郭鵬劍表示,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法律規定披露或進行虛假陳述並導致證券市場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調查後,如果宋都股份若涉嫌虛假陳述並導致股民遭受損失,股民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損失。對於宋都股份的控股股東、董監高等直接責任人員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也應當對股民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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