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穿?一單沒賠?上百家險企首發意外險賠付情況,差距竟如此大
交通意外險、航空意外險、旅行意外險……作為一種保障範圍靈活、保障功能較強的保險產品,意外險需求廣泛、種類多樣,也與很多消費者產生過交集。不過,意外險也存在賠付率低、佣金畸高等問題。
為規範意外險發展,銀保監會出台文件要求保險公司自2023年起定期披露意外險業務情況。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5月11日,已有108家保險公司如期披露個人意外險數據,涉及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簽單件數等指標。
意外險真的“保險”嗎?各家保險公司賠付情況如何?不同公司又有怎樣的差距?
不同公司業務量、賠付情況差距巨大
由於部分保險公司的意外險存在渠道費用畸高、賠付率過低、銷售人員展業行為不規範等問題,為規範意外險發展,銀保監會於2021年發佈了《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保險公司自2023年起,在官網披露上一年度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
據北京商報記者不完全統計,截至5月11日,已有108家保險公司披露了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涉及保費收入、賠付支出、簽單件數、保險金額等指標。綜合來看,各家公司在保費收入和賠付支出方面差距巨大。
在保費收入方面,一些頭部保險公司2022年個人意外險保費收入能達到幾十億元、上百億元規模;但也有保險公司個人意外險保費收入僅為幾萬元、十幾萬元,意外險業務尚未形成規模。
在賠付支出方面,各家保險公司2022年個人意外險的賠付情況也出現了較大差距。其中,個別公司的賠付支出超過了保費收入,出現了“賠穿”的情況;也有公司賠付支出為0,乃至負數。
具體來説,2022年復星保德信人壽和君龍人壽兩家保險公司的個人意外險賠付支出為負數,分別為-2.69萬元和-1.32萬元。對此,復星保德信人壽解釋稱,賠款支出為再保後數據,即“原賠款支出-再保攤回理賠”。年度經營數據中出現賠款支出為負數,是由於原賠款支出和再保攤回理賠可能存在會計期間不一致的情況。
君龍人壽也提到了再保攤回的情況,君龍人壽表示,公司2022年個人意外險賠付金額較少。公司在與再保公司結算上一年度再保業務款項時,根據結算賬單結果,調整已入賬差額,增加了攤回賠款的金額。綜合影響下,賠付支出淨額為負值。
此外,還有7家保險公司2022年個人意外險保費支出為0。12家保險公司的賠付額超過了保費收入,表現為“賠穿”。北京商報記者進一步梳理發現,這些保險公司普遍個人意外險規模較小,保費收入均為超過百萬元,甚至個別保險公司個人意外險保費收入都沒有達到萬元規模。
有業內專家告訴北京商報記者,這是因為保險經營遵循大數法則,如果業務量非常小,一兩個賠付案例就可能顛覆整體賠付率。一旦被保險人發生事故,可能造成賠付率極高的情況。
整體賠付金額較低
實際上,銀保監會對業務規模較大的意外險賠付情況提出了要求。根據《辦法》,年度累計原保險保費收入連續三年超過500萬元的保險期限一年及以下的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年再保後綜合賠付率的平均值低於50%,保險公司應及時將費率調整至合理水平,並按相關要求重新報送審批或備案。
整體來看,多數個人意外險業務量較大的保險公司賠付支出並不高。由於各家公司披露的數據均為原保費收入情況,所以無法精確計算出再保後綜合賠付率。如果用賠付支出除以原保費收入進行簡單計算,有53家保險公司2022年個人意外險賠付支出除以原保費收入後得到的數字低於20%。也就是説,將近一半的保險公司個人意外險賠付支出不足保費收入的五分之一。
甚至,個別公司出現了個人意外險保費規模超過千萬元,但賠付支出不高的情況。比如,愛心人壽2022年個人意外險原保費收入為1336.35萬元,賠付支出為68.75萬元。中國鐵路保險個人意外險原保費收入高達3514.25萬元,賠付支出僅有200.04萬元。同方全球人壽、華海財險等也出現了保費規模超千萬元、賠付支出低於百萬元的情況。
對於賠付支出較低,愛心人壽解釋稱,公司1336萬元的保費中,1313萬元是長期意外險保費,短期意外險只有23萬元。愛心人壽表示,長期意外險是交費10年、20年保障終身的,這樣分攤到每年的淨保費也很低。另外,由於理賠的滯後性,實際賠付金額和保費也不是完全對應,僅長期意外險2022年底未決賠款就有190萬元。
北京商報記者也就相關問題向同方全球人壽、華海財險、中國鐵路保險發函採訪,截至發稿尚未獲得回覆。
對於整個市場來説,意外險賠付較低會產生哪些影響?北京聯合大學管理學院金融系教師楊澤雲表示,理論上來説,作為純粹的商業保險產品,意外傷害保險賠付率的高低本是市場行為。只要保險產品確實為消費者提供了保險保障和良好的客户體驗,應賠盡賠,即使保險公司獲得較高的利潤,消費者也會滿意。但是,如果賠付率過低是因為保險公司讓消費者千難萬難才能獲得本該獲賠的保險金,甚至無理拒賠,則不僅侵害消費者權益,更會玷污整個保險業的名譽。
楊澤雲進一步分析,對於保險公司而言,賠付率過高的產品導致公司虧損,則要麼停售,要麼調整產品費率或者條款,以降低賠付率,最終該公司才可持續發展。而賠付率過低的產品,保險公司沒有主動調整的動力。現實情況中,一些保險公司持續的意外傷害保險都是較低的賠付率,也會傷害消費者利益,不利於保險公司履行社會責任。
數據披露會越來越全面
目前,各家保險公司僅披露了個人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根據《辦法》要求,自2024年起,在前期個人意外險經營情況信息披露的基礎上,將全面實施意外險信息披露。不僅會增加披露團體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還需要披露每一款個人意外險產品的經營數據。
對於意外險業務信息披露的逐步完善,北京工商大學中國保險研究院副秘書長宋佔軍表示,目的是聚焦賠付率低、佣金畸高等突出問題,從制度上有針對性地治理,全面規範意外險業務發展。楊澤雲也表示,一些保險公司為了推銷低賠付率保險產品,會依靠給予銷售人員過高的手續費或者佣金來增加市場份額,導致對消費者利益的侵害。此次《辦法》正是針對此類情形有針對性地監管。
“通過限定意外險附加費用率、公示綜合賠付率,在建立意外險產品回溯機制的過程中,將產品費率與賠付率等指標掛鈎,有助於優化意外險費率調節機制,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宋佔軍如是分析。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辦法》要求,保險公司還需要對個人意外險綜合保險服務水平、社會責任擔當等多個因素確定的典型理賠案進行公開披露,從典型案例來看,太平養老、人保健康兩家公司對2022年3月的東航墜機事故進行了賠付,兩家公司分別向客户理賠了10萬元、200萬元。
北京商報記者 孟凡霞 李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