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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補血”又添新渠道:證監會允許證券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

由 鍾離黎明 發佈於 財經

又一融資渠道打開,券商終於獲准公開發行次級債。

5月29日晚間,證監會發布《關於修改的決定》,稱為落實新《證券法》有關要求,支持證券公司充實資本,增強風險抵禦能力,更好服務實體經濟,對《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規定》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

據證監會在修訂説明中介紹,自2010年證券公司次級債相關規定實施以來,次級債在拓寬證券公司融資渠道、支持證券公司補充資本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三年,證券公司共發行次級債4563億元,佔證券公司公司債發行總規模的34%,次級債已成為證券公司重要的流動性和資本補充工具。

不過,目前僅限於非公開發行次級債券,且發行減記債等其他品種也缺乏明確依據,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管理規定》,適應市場多樣化需求,更好支持行業發展。

從內容上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大方面。

第一,優化次級債發行方式,允許公開發行。

修訂之後,原規則中第二條第三款“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只能以非公開方式發行,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每期債券的機構投資者合計不得超過200人”的相關規定被刪除。

此外,第八條第一款“發行或轉讓後,債券持有人不得超過200人”的相關表述也被刪去。

第二,支持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應急可轉債及其他創新類債券品種。

新規增加了一條規定:“證券公司發行減記債、應急可轉債及其他創新類債券品種,參照適用本規定,其他監管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將機構投資者概念統一至《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表述和界定。

本次修訂將第二條第二款中“前款所稱的機構投資者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和保險公司等......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修改為“本規定所稱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條件之一的投資者”。

第四,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統一規制次級債券銷售的相關要求。

第十條第二款中,原本規定的是:“證券公司次級債券可由具備承銷業務資格的其他證券公司承銷,也可由證券公司自行銷售”。經過修改,這條內容變為:“具備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非公開發行次級債券可以自行銷售。”

第五,補充上位法依據。

將第一條修改為:“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證券法有關工作的通知》《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規範證券公司次級債管理,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

可見的是,證券行業近期頻現券商“補血”的案例。

5月25日,國投資本(600061)發佈公告稱,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申請獲得證監會審核通過。根據此前發佈的預案,這筆債券規模將不超過80億元,計劃全部用於向全資子公司安信證券增資,通過增加安信證券的資本金,補充其營運資金,優化業務結構,擴大業務規模,提升市場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

5月19日,浙商證券(601878)發佈了非公開發行A股股票預案,計劃定向增發募資不超過100億元。

此外,國信證券(002736)、南京證券(601990)、中信建投(601066)、中原證券(601375)等多家券商也已經先後公佈了定增方案,目前正在推進過程之中。而天風證券(601162)、國海證券(000750)、東吳證券(601555)則在年內完成了配股方案。

或發債,或定增,或配股,多種渠道均劍指增加公司資本金,補充營運資金,在券商紛紛“補血”的背後,可以看出大中型券商擴大業務規模,提升市場競爭力的雄心。而允許券商公開發行次級債,無疑是為這些券商提供了新的渠道進行“補血”,有助於行業整體營運能力的提升。

來源:澎湃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