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開出36億元的天價罰單,創出了今年以來證監會最高罰款紀錄。
6月24日證監會表示,依法對汪耀元、汪琤琤內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36億餘元。經查,在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鴻信行有限公司減持及轉讓健康元股份的內幕信息公開前,汪耀元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並與汪琤琤共同控制多個賬户並投入鉅額資金交易“健康元”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36億!證監會開出行政罰單不枉不縱
證監會依法對一起公安機關移送的內幕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近日,證監會依法對汪耀元、汪琤琤內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沒款合計36億餘元。經查,在健康元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大股東鴻信行有限公司減持及轉讓健康元股份的內幕信息公開前,汪耀元與相關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並與汪琤琤共同控制多個賬户並投入鉅額資金交易“健康元”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沒有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構成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表示,本案屬於典型的聯絡、接觸型內幕交易行政違法案件,損害證券市場“三公”原則,侵害了廣大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依法應予懲處。這是一起公安機關依法審查後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並移送證監會管轄的行政違法案件,證監會收到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線索後依法進行了調查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證監會始終高度重視做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嚴格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關於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履職盡責。既堅持刑事追責優先,對在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涉嫌犯罪線索,優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又堅持依法嚴厲打擊,對公安和司法機關依法認定不構成刑事犯罪並移送我會管轄的案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堅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確保過罰相當、不枉不縱。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罰單創出了今年以來證監會最高罰款紀錄,也超過了2019年的全年罰款總額。證監會2019年共開出136張罰單,罰沒金額合計約35億元。
電話泄露內幕消息,父女一起實施內幕交易
2014年底到2015年3月期間,健康元的實際控制人朱某國準備減持鴻信行有限公司(系健康元第二大股東,簡稱鴻信行)持有的健康元股份,並讓健康元公司董秘邱某豐諮詢減持的有關政策和方式。期間,歐某平參與了減持事項的動議、策劃,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汪耀元、汪琤琤系父女關係。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汪耀元、汪琤琤使用了12個自然人賬户和四川信託有限公司-宏贏五號結構化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簡稱四川信託-宏贏五號)等9個機構賬户大量買入“健康元”,從2015年3月16日開始大量買入“健康元”,截至4月1日共計買入88631885股,買入金額1008537292.86元,賣出13813053股,賣出金額184508346.43元,期間淨買入74818832股,淨買入金額824028946.43元。經計算,涉案賬户在本案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買入“健康元”的盈利為906362681.39元。
根據汪耀元和汪琤琤筆錄,買入“健康元”是根據其自己的決策。在內幕信息敏感期之前,汪琤琤即已使用謝某康及其本人賬户購買過“健康元”。到了2015年3月,健康元發佈股權激勵草案,準備授予員工股權激勵,汪琤琤認為該信息是很強的利好。
但實際上,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汪耀元與歐某平通話5次,具體日期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證監會表示,汪耀元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歐某平、朱某國存在聯絡、接觸,並與其女兒汪琤琤共同控制使用“汪耀元”、“汪琤琤”、“沈某蓉”等21個賬户,在2015年3月16日至4月1日期間大量交易健康元股票,金額巨大,買入意願十分強烈,其買入“健康元”時間與其和內幕信息知情人聯絡、接觸時間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正當信息來源。汪耀元、汪琤琤的上述行為,構成內幕交易行為。
證監會決定,沒收汪耀元、汪琤琤違法所得906362681.39元,並處以2719088044.17元罰款。
證監會堅持“嚴”的執法主基調
證監會強調,下一步將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在國務院金融委的統一指揮協調下,貫徹落實好新證券法,把“嚴”的執法主基調長期堅持下去,一以貫之依法嚴厲打擊各類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並會同公安、司法機關構建起自律管理、日常監管、稽查處罰、刑事追責、集體訴訟和民事賠償有機銜接、權威高效、立體多元的資本市場執法體系,綜合運用民事、行政和刑事追責手段提高違法違規成本,為促進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更好支持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堅強執法保障。
內幕交易是證監會嚴打的重點領域,2019年公開的內幕交易案多達55宗,在全部公開案件中佔比超4成。梳理罰單可以發現,內幕交易的形成主要有幾個方面的要點,包括當事人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關係密切且在內幕信息公開前頻繁或存在可疑聯絡,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接觸時點高度吻合,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基本一致,交易涉及內幕信息股票的資金情況等。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往往也集中於上述方面。
證監會多次警示處於信息優勢地位的內部人恪己慎行,告誡相關主體切勿熱衷於所謂“內部消息”,法網恢恢,任何內幕交易行為均有跡可循,終將受到法律嚴懲。內幕交易行為侵害了廣大中小投資者的公平知情權,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證監會將一以貫之地對內幕交易等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不斷淨化資本市場環境,切實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值得關注的是,3月1日起施行的新證券法大幅提高了內幕交易行政責任,將內幕交易罰款數額由違法所得1-5倍提升為1-10倍;將原《證券法》“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至60萬元的罰款”的規定調整為“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至500萬元的罰款”;對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除對單位進行行政處罰外,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範圍由3萬元至30萬元提升至20萬元至200萬元。
同時,新證券法增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地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等。符合中國國情的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也將建立,成為司法救濟新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