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20日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昨日公佈了關於對安徽紐麥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麥特”)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明,紐麥特股東季兵質押公司股份8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2.55%,股東黃敏華質押54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1.18%,股東陳煒質押6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4.71%。上述質押期限為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質押股份已辦理質押登記。包括本次質押股份在內,如果全部在質股份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紐麥特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後於2021年7月1日補充披露。
紐麥特未及時披露股東所持股權被質押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時任董事會秘書黃愛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紐麥特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 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全國股轉公司公司對紐麥特、黃愛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此外,全國股轉公司還提出警示稱,紐麥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紐麥特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全國股轉公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2015年12月30日,紐麥特正式掛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代碼為835180,主辦券商為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序與規則等。
相關規定: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掛牌公司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予以披露。
精選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質押股份佔其所持股份的比例達到50%以上,以及之後質押股份的,應當及時通知公司,並披露質押股份情況、質押融資款項的最終用途及資金償還安排。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對本業務規則1.4條規定的監管對象採取下列自律監管措施:
(一)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或者其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對有關問題作出解釋、説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聘請中介機構對公司存在的問題進行核查並發表意見;
(三)約見談話;
(四)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五)出具警示函;
(六)責令改正;
(七)暫不受理相關主辦券商、證券服務機構或其相關人員出具的文件;
(八)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證券賬户交易;
(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有關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監管對象應當積極配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日常監管,在規定期限內回答問詢,按照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要求提交説明,或者披露相應的更正或補充公告。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公司、收購人、破產管理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及相關主體出現違規行為的,全國股轉公司或業務部門可以實施以下自律監管措施:
(一)口頭警示,即以口頭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二)約見談話,即要求監管對象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就有關違規行為接受質詢和訓誡,並要求其作出解釋説明,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三)要求提交書面承諾,即要求監管對象提交在規定時間內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書面承諾;
(四)出具警示函,即以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採取措施及時防範、補救或者改正;
(五)責令改正,即要求監管對象停止違規行為或者限期改正;
(六)要求公開更正、澄清或説明,即要求監管對象對信息披露中的錯漏事項進行公開更正,或者對有關事項或風險情況予以公開澄清或説明;
(七)要求公開致歉,即要求監管對象對違規事項以公告形式向投資者公開致歉;
(八)要求限期參加培訓或考試,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參加指定機構組織的專業培訓或考試,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識、職業操守和執業能力;
(九)要求限期召開投資者説明會,即要求監管對象限期召開説明會,就特定事項公開向投資者作出解釋或者説明;
(十)暫停解除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即在一定期限內不辦理相關人員所持掛牌公司股份的解除限售申請;
(十一)建議掛牌公司更換相關任職人員,即建議掛牌公司更換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並及時選聘符合資格的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十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自律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安徽紐麥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採取自律監管措施的決定
當事人:
安徽紐麥特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紐麥特),住所地:安徽省蕪湖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龍山街道紅星路38號。
黃愛珍,女,1989年11月出生,時任董事會秘書。
經查明,紐麥特有以下違規事實:
紐麥特股東季兵質押公司股份8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32.55%, 股東黃敏華質押54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1.18%,股東陳煒質押630萬股,佔公司總股本的24.71%。上述質押期限為2021年5月9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質押股份已辦理質押登記。包括本次質押股份在內,如果全部在質股份被行權可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紐麥特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後於2021年7月1日補充披露。
紐麥特未及時披露股東所持股權被質押的行為,違反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信息披露規則》(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規則》)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規。
時任董事會秘書黃愛珍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則》第三條的規定,對紐麥特的上述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鑑於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第6.1條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監管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我司做出如下決定:
對紐麥特、時任董事會秘書黃愛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監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應當按照業務規則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保證信息披露真實、完整、準確、及時。特此告誡你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應當充分重視上述問題並吸取教訓,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否則,我司將進一步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給予紀律處分。
對於上述懲戒,我司將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數據庫。掛牌公司應自收到本自律監管決定書之日起 2個交易日內及時披露相應信息。
全國股轉公司公司監管一部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