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1月19日訊 (記者 馬欣)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發佈《關於調整保險資金投資債券信用評級要求等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包括金融機構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債券和國際開發機構發行的債券。
保險資金投資的金融企業(公司)債券,其發行人應當公司治理良好,經營審慎穩健,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規記錄,相關監管指標符合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根據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和抗風險能力,《通知》分類設置可投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最低外部信用評級要求。具體來看,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0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託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取消對所投資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外部信用評級要求。保險公司上季末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120%(含)以上且具備(或受託人具備)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的,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的主體和債項,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或相當於BBB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若不滿足上述條件,或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或被銀保監會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或已被依法託管或接管,保險公司投資的非金融企業(公司)債券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級(含)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其發行人應具有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含)或相當於A級以上的信用級別。
同時,《通知》還明確了保險公司投資BBB級(含)以下債券的集中度要求,即保險公司投資單一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餘額,不得超過該債券當期發行規模的10%;保險公司投資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BBB級(含)信用評級以下的企業(公司)債券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該發行人上一會計年度經審計淨資產的20%。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企業(公司)債券,應當按照發行人對其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的分類,相應確認為固定收益類資產或權益類資產,並納入相應監管比例管理。
《通知》強調,保險機構開展債券投資應切實履行機構主體責任,加強信用風險管理能力建設,完善內部評級等風險控制體系,審慎投資,自擔風險。
中國銀保監會表示,《通知》的發佈實施,有利於拓寬保險資金運用範圍,優化保險資產配置;有利於擴大保險機構自主決策空間,強化自身風險管理能力建設;有利於建立健全分類監管機制,推行差異化監管;有利於降低監管對外部信用評級依賴,助力債券市場高質量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