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作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乙公司是其股東之一,佔有60%的股權,另外兩股東分別持有25%、15%的股權。現甲公司擬向乙公司出資入股,而乙決議也同意吸收甲公司的出資。但是,在乙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申請時,被拒絕。請問,為什麼甲公司不能向乙公司出資?
該問題的關鍵在於甲公司作為乙公司的子公司是否可以向其母公司乙公司出資,成為乙公司的股東,持有乙公司的股權。
回答子公司是否能夠持有母公司的股權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概念。依據《公司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是公司法上僅有的關於公司與子公司之間關係的規定。上述規定並未明確母子公司的含義和相應範圍。
對母公司與子公司的概念作出明確規定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第4條第2款規定,“母公司應當是依法登記註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第3款規定,“子公司應當是母公司對其擁有全部股權或者控股權的企業法人。”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母公司是控股公司,子公司是被控股公司。因此,我們理解,子公司相對母公司而言,就是指其一定比例的股權被另一公司所掌握而受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在本案中,乙公司對甲公司持股達60%,可見,乙公司已經能夠實際控制甲公司,因此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構成母子公司的關係。
在明確了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母子公司關係之後,接下來需要明確的問題就是子公司能否持有母公司股權或者説母子公司之間能否相互持股。雖然《公司法》沒有對於母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持股問題作出禁止性規定,但是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子公司對母公司出資的行為通常是不被允許的。不被允許的理由是母子公司之間的相互持股將會導致公司資本被重複計算和虛假增加,可能損害公司的債權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例如,某兩個投資者出資1000萬元設立A公司,該公司再出資800萬元設立一家子公司B公司。此時,出資與股權關係是這樣的:投資者出資1000萬元,擁有A公司100%股權;A公司出資800萬元,擁有B公司100%股權;通過這樣處理的結果是投資者實際出資1000萬元,直接擁有A公司100%股權,並間接擁有B公司100%股權。如果允許B公司出資500萬元投資於A公司,A公司的註冊資本將增加至1500萬元,而投資者的實際出資仍然為100萬元。在投資者實際出資沒有改變的情況下,A公司的註冊資本被虛增。從這個案例,我們還可以看到,B公司向A公司出資後,A公司的股東由兩個投資者變更為兩個投資者和B公司,而B公司的股東卻是A公司,股權關係的混亂是顯而易見的。
我們注意到,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這種股權“亂倫”現象並不少見。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除了因為一些投資者為了“做大做強”故意為之外,老公司法不允許一人公司的存在也是重要原因。老定成立有限公司必須有兩個以上股東,一些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時,不得不拉上其他子公司或者股東,當投資越來越多時,股權關係也就變得越來越混亂,甚至出現子公司投資母公司的情況。公司法修訂後,已經可以,因此再無必要硬拉一個子另一個子公司。同時,為規範公司投資行為,保護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權益,也有必要杜絕子公司投資母公司的情形發生。但是,現行《公司法》對此問題並沒有明確規定,可能導致各地執法不一。因此,工商等相關部門應當對此加以研究,早日出台相關規定,對此問題加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