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原行長沈靜衝遭禁業五年

由 公松臣 發佈於 財經

  中國經濟網北京10月25日訊 銀保監會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顯示,時任中國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行長的沈靜衝,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當事人,上述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屬於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寧波銀保監局決定對沈靜衝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 

  寧波銀保監局於2021年9月2日向沈靜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因採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沈靜衝公告送達。 

  寧波銀保監局表示,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主要內容如下:沈靜衝時任中國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行長,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作案當事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負有直接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行政處罰決定書公告送達 

  沈靜衝: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因採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主要內容如下: 

  你時任中國建設銀行餘姚城建支行行長,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作案當事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浙江省餘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國建設銀行寧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確認報告、寧波銀保監局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當事人,上述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屬於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寧波銀保監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