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違法被罰 員工編造事故虛假理賠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21日訊 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佈的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10號、11號、12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員工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鎮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賠事由,編造虛假賠案,進行虛假理賠。涉及賠案133筆,騙取保險金金額總計788481元。陳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李曉明作為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負責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協助人保財險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分管大安理賠分部,是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派駐人員“德、勤、廉”的第一責任人,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李方明作為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經理,是負責理賠業務的主管人員,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王依作為人保財險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主任,負責轄內理賠條線的管理工作,是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的直接上級,其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白城銀保監分局表示,上述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第六項的規定。白城銀保監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1條,對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對李曉明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對李方明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對王依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

  (八)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

  (十一)以捏造、散佈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

  (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

  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

  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長虹街96號

  法定代表人:李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員工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鎮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賠事由,編造虛假賠案,進行虛假理賠。涉及賠案133筆,騙取保險金金額總計788,481元。陳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事實,有《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自查發現的情況説明》《陳某某確認環污責任險虛假賠案明細登記》、公司理賠自查會議通知及參會要求微信截圖、虛假賠案理賠檔案、陳某某退還保險金匯款轉賬憑證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1條,我分局決定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予以罰款人民幣8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

  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0號

  當事人:李方明

  身份證號:22230419670420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審理的同時,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經理李方明的違法違規行為一併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方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員工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鎮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賠事由,編造虛假賠案,進行虛假理賠。涉及賠案133筆,騙取保險金金額總計788,481元。陳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由白城銀保監分局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送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李方明作為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經理,是負責理賠業務的主管人員,對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李方明任職文件、崗位説明書、談話筆錄、對虛假理賠行為的個人陳述説明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我分局決定對李方明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

  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1號

  當事人:李曉明

  身份證號:22088119690904xxxx

  住址:吉林省白城市大安市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審理的同時,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李曉明的違法違規行為一併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李曉明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員工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鎮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賠事由,編造虛假賠案,進行虛假理賠。涉及賠案133筆,騙取保險金金額總計788,481元。陳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由白城銀保監分局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送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李曉明作為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負責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全面經營管理工作,協助人保財險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分管大安理賠分部,是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派駐人員“德、勤、廉”的第一責任人,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李曉明任職文件、談話筆錄、對虛假理賠行為的個人陳述説明及相關管理權限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我分局決定對李曉明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10日

  白城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

  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12號

  當事人:王依

  身份證號:22230119700929xxxx

  住址:白城市洮北區文化西路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主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審理的同時,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主任王依的違法違規行為一併進行了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王依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

  2020年2月至2020年12月,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員工陳某某利用職務便利,使用大安市月亮泡鎮村民提供的身份信息,捏造耕地被油田污染的理賠事由,編造虛假賠案,進行虛假理賠。涉及賠案133筆,騙取保險金金額總計788,481元。陳某某已被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以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上述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經由白城銀保監分局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白城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白銀保監罰決字〔2021〕9號)送達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王依作為人保財險白城市分公司理賠中心主任,負責轄內理賠條線的管理工作,是人保財險大安支公司理賠分部的直接上級,其屬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違法行為負有直接管理責任。

  上述事實,有王依任職文件、崗位説明書、對虛假理賠行為的個人陳述説明、談話筆錄及相關管理權限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內部員工故意編造未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6條第六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71條,我分局決定對王依給予警告並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將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吉林監管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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